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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理解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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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办理房产证迟延的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理解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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