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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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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是被执行人财产而是案外人的财产并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进行确认,当事人裁定不服的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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