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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炎生活中有哪些忌讳

2023-06-10 分类:百科

TIPS:本文共有 10776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22 分钟。

什么叫着慢性肾炎,慢性肾炎都有哪些症状?我们应该怎么预防慢性肾炎?慢性肾炎生活中有哪些忌讳?

1慢性肾炎生活中有哪些忌讳

本文介绍了慢性肾炎生活中的十大忌,对于患者朋友来讲,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环境,做好慢性肾炎的保健工作,合理进行肾病饮食,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慢性肾炎的治疗工作。

对于慢性肾炎患者,在治疗慢性肾炎的同时,应该做好慢性肾炎的保健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对慢性肾炎患者所“忌讳”的东西,否则,不但不利于慢性肾炎的治疗,还容易造成慢性肾炎的恶化。

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下

1、禁烟,主要是因为烟草含多种有害物质,能损害肝肾功能,抑制肾单位修复,因此肾病患都必须决意戒烟。

2、禁酒,主要是因为酒精中的杂醇油和亚硝胺可使肾脏组织变性和致癌,因此肾病患者应滴酒不沾,以免肝肾受损。

3、过渡劳累,会使患者的身体疲倦无力,特纳别是对于肾病患者,会使患者的肾功能失常,营养失调,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4、恼怒,中医记载郁怒伤肝,肝气郁结不伸,也就是讲,过渡的恼怒会使排毒、解读的功能转移给了肾脏,加重肾脏的负担,易成积癖,因此恼怒为肾病之大敌。

5、悲观,肾炎、尿毒症患者一旦对治疗失去信心,病情就越发难以控制。因此,病人要乐观、豁达、增强信心。

6、焦虑,肾病(特别是尿毒症患者),久治不愈,常使人焦虑。使大脑皮层高度紧张,对肾病(尤其是女性患者)康复极为不利。

7、生活不规律,十分病七分养,因此充足的睡眠,合理的营理,规律的生活,对肾病患者至关重要,节制房事,树立保护肾精就是保护生命的意识。

8、乱用补药,膳食平衡,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如滋补不当,打破平衡,会影响健康,因此要慎用补药。

9、乱投医,不可轻信江湖游医,以免病未治好,钱未少花,耽误病情,追悔莫及。

10、滥用激素类化学药物,是药三分毒。药物对肝肾多有损害,肾病患者一定要在专科医生指导下合理服用中药,并早期接受系统、正规、科学的治疗。

2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禁烟还要禁“烟广告”

今天(1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烟草广告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小觑,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烟草广告的有力监管,亟须修订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和规范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1年1月9日,我国宣布在国内各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变相烟草广告在各地泛滥

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魏燕芳告诉记者,“我国严禁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现行《广告法》第18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魏燕芳称,北京市对于烟草广告的管理非常严格,每天24小时有专人对各类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其中,烟草广告是工商局广告监测的重点之一。

“北京市对于烟草企业广告申请的审批非常严格,依据《北京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严禁烟草企业在户外做烟草广告,严禁各种文化活动以烟草企业冠名、冠杯”,魏燕芳说。

虽然法律规定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严禁出现烟草广告,但仍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魏燕芳说,烟草专卖店、烟草销售柜台等经营场所可以出现烟草广告,但是不可以超出柜台、店面范围。

此外,烟草企业可以在媒体上刊登企业启事、声明,目前还可以出资做公益广告,“但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其烟草产品的包装、名称等标识。”

魏燕芳告诉记者,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变相烟草广告,工商部门在监督尺度上尚难以严格把握。

“一些企业除了生产烟草,可能还生产服装等其他产品,或者一些公司直接更名为文化传播公司、实业公司,我们不能因为其生产烟草产品而禁止它为其他产品或以其他名义发布广告、进行宣传”,魏燕芳称,“这种烟草企业打擦边球的宣传非常普遍”。

对于一些烟草企业参与公益活动,或通过为公益、文化项目提供赞助来进行宣传的行为,魏燕芳表示,“公益广告或公益活动确实不应该再让烟草企业参与,尤其是一些与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杨功焕也表示,我国既然已经成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就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控烟法律法规。

杨功焕说,目前,媒体上的烟草广告没有全面消除,烟草企业的户外广告更是随处可见,大量间接烟草广告、促销、赞助的形式花样百出。比如,一些烟草企业赞助全国性体育赛事、出资兴建希望小学,都有很明确的广告、促销涵义在内,以此实现了大范围的品牌传播效果。

烟草广告过度暴露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肖琳副研究员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烟草广告的暴露情况非常严重。她说,“虽然《广告法》禁止在五大媒体、四类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但在我国各个省市,仍能看到以多种多样形式出现的烟草广告。”

肖琳称,高速公路上经常有烟草企业的广告牌,出租车玻璃上也有烟草企业的广告语,此外,一些城市的街头、媒体上,烟草企业广告也是比比皆是。“相关法律法规应广泛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目前,我们对很多间接的烟草广告形式没有明确界定。”

肖琳说,烟草公司否认他们是以年轻人为目标,宣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是为了鼓励成年吸烟者从一个烟草品牌转向另一个烟草品牌,或者尝试新的烟草品牌,对青少年开始吸烟没有影响。

但通过一项在杭州、太原和贵阳三城市进行的调查发现,青少年对烟草广告促销活动的接受程度与开始吸烟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系,烟草广告、促销等活动可能鼓励青少年开始吸烟。

这项专门针对三座城市1万余名在校中学生的调查显示,88.9%的调查对象在调查前30天内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烟草广告最常出现的地方是零售商店,其次是户外广告牌,电视和网络居第三位。22.6%的调查对象称,见过分支销售卷烟(烟草企业或零售商针对购买力低的群体采取的销售手段),13.5%的调查对象称,在过去30天见过与烟草品牌和企业相关的体育活动或赛事等。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中国部分调查结果表明,24.7%的成人在过去30天中看到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此次在青少年中的调查显示,烟草广告暴露率为88.9%,这提示青少年可能会比成人更容易注意到身边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肖琳说。

对此,杨功焕表示,烟草广告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青少年可能造成的危害,尽快根据《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完善《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并就《广告法》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对于一些热播的影视剧中充斥着大量吸烟场景的问题,杨功焕认为,这些“烟味十足”的镜头也会误导青少年。广电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

“应对间接烟草广告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全面杜绝烟草企业借助各种传播形式的变相宣传”。肖琳说,“我们应该给青少年营造一个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清新环境。”

控烟广告法规滞后

杨功焕说,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与《公约》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公约》为烟草广告的控制提供了很多明确的要求和界定,我国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参考《公约》的要求。

对于烟草广告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副教授提出,烟草企业的促销和赞助行为也应列入《广告法》的禁止之列。

王青斌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烟草广告予以禁止的范围非常有限。《广告法》除禁止在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外,其他变相的广告形式(如派发印有烟草广告的购物袋、派发宣传册、向中学生赠送香烟等)都在合法之列,未被禁止和监管。

“禁止范围有限导致了现在我国各种变相、隐性烟草广告的泛滥”,王青斌说,《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些烟草企业虽不直接做烟草产品广告,但其推出的企业经典广告语如“心有白沙,我心飞翔”、“山高人为峰”等,却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大量传播,“我认为,这种隐形广告完全可以理解为间接的烟草广告。”

王青斌认为,目前间接烟草广告泛滥的情况说明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效果不佳。“现行法律体制下,相关部门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并且缺乏公众监督机制。”

相比《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滞后,王青斌认为,一些地方的立法却有所突破,比如《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20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等。

对于未来禁止烟草广告的立法问题,王青斌建议《广告法》可以以概括的形式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再配以具体的规章制度,以细化烟草广告的认定标准、形式及处罚办法等。

目前我国《广告法》第42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此,王青斌认为,应设置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下限规定,很容易让烟草企业规避处罚,应设置一个最低罚款数额,并将‘可以并处’改为‘并处’,明确执法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对此,魏燕芳主任也表示,“与烟草广告传播的影响力和危害性相比,目前《广告法》的罚款力度还比较轻,而且,对于实力雄厚的烟草企业来说,这一点点罚款实在是无关痛痒。”

3禁烟与控烟 一场人类自制力的考验

香港是一个世界级的社会治理方案实验室:自2007年起下决心扩大禁烟区范围,先后要求酒吧、夜总会、公交总站等公共场所禁烟后,香港政府更是于2010年8月1日起加大力度,实行新的“控烟”措施:香港海关规定,凡进入香港年满18岁的旅客,只能携带19支香烟供本人使用,总重量不超过25克,违者最高可被罚款100万港元及两年监禁。受香港感召,全国约90个城市也出台了公共场所禁烟法规,超级城市广州甚至表示:最迟在2010年广州亚运前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法例,办“无烟绿色亚运”。控烟,这个一度停留在讨论总结里的词,开始汹涌地进入我们的公共生活。

根据《南方人物周刊》发起的一项针对烟民和非烟民的网络调查显示:虽然有45%的人认同吸烟“可以使人放松”,但51%的人表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吸烟,且超过60%的人支持国家颁布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这是烟草悖论的典型体现:使用烟草的“收益”和“体验”完全归个人所有,却要让吸烟者周遭的他人负担“成本”。阻断这种“成本转嫁”的唯一方式是在空间上隔离吸烟者和非吸烟者。但是,当“隔离”涉及公共空间时,黄秋生式的认为“(控烟)一刀切是歧视吸烟人士”的反对声就会此起彼伏。2008年那场何姓男子向香港高等法院诉律政司,要求认定“每边遮挡面积达该边面积50%的茶餐厅”不属于“室内”,从而免于“室内吸烟”惩罚的著名公案,虽然历经两年,终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律政司的“室内”定义,却花去高昂的法律成本,引得各界议论纷纷,认为是“控烟”过激引起的反弹。而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人手不足、频频遇袭等事件,也引发舆论对“控烟成本过高”的质疑。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控烟中的权益之辩?

从“禁烟”到“控烟”

首先,我们要区分“控烟”与“禁烟”之间的区别:

“禁烟”是一种社会强制手段,是权力的绝对性要求,往往伴随着严刑峻法——也就是说,禁烟是权力证明其社会整合能力的方式之一。英、俄、瑞士、土耳其等国家都曾施行过严厉的禁烟“运动”。中国同样如此:谈迁《枣林杂俎》中记载的崇祯禁烟是“敕禁私贩,至论死”,而清太宗皇太极则明令吃卖“丹白桂”(即满语的烟草)者,要处以“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如果某地有人种植烟草而该地官员不禁或不曾发现,更要“必问其(官员)应得之罪”,“打五十鞭”。在某种程度上,“禁烟”的主角不是“烟”,也不是“烟民”,而是权力独舞的白色冷光。

很可惜,这样的“禁烟”大多以失败告终。同样以中国为例:“崇祯末我地遍处栽种,虽三岁童子莫不食烟,风俗顿改”( 明•王逋《蚓庵琐语》),甚至当时的民谣都唱着“天下兵起,遍地皆烟”,崇祯最终被一群嗜烟如命的农民军逼上了绝命万寿山;而皇太极的禁烟则溃败于贝勒王爷集团内部:虽然紫禁城三令五申,却禁不住皇族、权臣、将军们对烟草的迷恋。于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在崇德六年出台了:“凡欲用烟者,惟许人自种而用之,若出边货买者处死”。这个披着“支持国货”外衣的敕令保存了皇权的虚弱威严,也在事实上确证了民间吸烟的合法化,更让纪晓岚式的巨型烟斗最终成为当时市井热议的“公共话题”之一。

“禁烟”之所以失败,乃是因为禁烟的皇权和教权们找错了对手:敌人并不是烟草,也不是吸烟、种烟、贩烟者,而是一个神龙见首不见尾的高手——人类的自制力。在很大程度上,“自制力”的来去和隐现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画卷上最独特的油彩之一,也是人区别于机器的重要指标:历史上大部分自制力薄弱者都易被世人倾慕和同情——比如刘伶和王尔德;自制力强大者则承载着更多的怀疑和苛难——比如像斯巴达人般恪守生活清律的希特勒。尽管豆瓣“自制力差”小组上满是关于减肥中断的自责,但换个角度看来,在大部分的回忆录里,悄悄偷嘴的零食才是一生中最恒久的回味。

正是认识到“自制力”并不能被每一个人运用自如,而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定义又是如此敏感,“控烟”方能逐渐取代“禁烟”,成为烟草治理的基本策略(当然,现代烟草工业对国家财税的巨大贡献也为这种方略提供了经济上的托词)。从“禁烟”到“控烟”,胜利的既不是种烟者或制贩烟者,也不是众多曾经躲在暗处的烟民,而是一个尊重个人选择、承认人类本性的治理体系,一个更平等、更包容、更多样化的社会。这是一个可以谈判的社会,各种选择和倾向就某事展开沟通:控烟者承认烟草给吸烟者带来的精神舒缓,吸烟者也承认烟草对自己和他人健康的伤害,但双方都不以各自的利益为由扼杀对方,而是积极换位思考,给对方充足的生存和改善空间。“控烟”不止是一套健康保障系统,还是一套管治者、烟草商、吸烟者以及不吸烟者平等共存的契约纲领——这也是“控烟”与“禁烟”的分界线,在这个信息富足、观念多样的时代,“禁烟”难免失败,“控烟”却会一定成功。因此,无论是烟民与否,我们都应该对“控烟”表示认同和支持。

4中国公共场所禁烟承诺将到期 控烟步履蹒跚

这个问题并非异想天开,而是中国在5年前就作出的承诺。2006年1月9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在履约5年后要实现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100%禁烟。

中国兑现上述承诺的时间就在2011年1月9日。但现实是,到今年底中国只有一半的医院可能实现完全无烟环境,此外的学校、政府机关、餐馆、酒吧等为数众多的公共场所何时能够全面禁烟?恐怕连卫生部长都回答不了。

本月上旬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第九届亚太地区吸烟或健康大会,就本地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进展、经验和挑战进行了广泛交流。赴会采访的本报记者发现,面对其他国家控烟的明显成效,反观本国控烟的步履蹒跚,来自中国的控烟官员和专家陷入焦急与无奈的纠结之中。

“烟草危害是中国最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但控烟在中国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在大会上感慨道。

华丽烟盒,凸显控烟困境

满是脓包的烂脚丫,垂死的病人,被熏黑的肺,夭折的婴儿……在本次大会上,泰国展示了其正在使用的第三套烟包警示图片,共10张,触目惊心地展示了吸烟会带来的健康问题。烟盒一半以上的面积被警示图片所占据,在其余位置,戒烟电话号码和文字警示语赫然在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在履约3年后要在烟草包装上实行健康警示标志,并具体地指出:健康警示标签要大而清晰,占据主要可见部分50%或以上,至少是30%,不能简单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而要告诉消费者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等严重疾病,此外,推荐使用效果更显著的图片警示。

为此,中国在2009年1月推出了新版烟盒。其控烟效果如何呢?来自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方智德教授比较了中华卷烟在国内外的9种不同包装,得出结论:中国国内卷烟包装的警示效果最弱。

他指出,同是中华牌卷烟,在加拿大出售的带有吸烟导致肺癌图片的包装,警示效果最强烈,然后是在新加坡出售的印着口腔疾病图片的包装,和在香港出售的印有脚部溃烂图片的包装等,而国内烟民习以为常的中华烟包装,传递的健康警告信息最弱:包装没有任何警示图片,文字警示语虽有两句,但并不醒目,且内容雷同——“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更令人不解的是,烟盒背面的警示语是英文的。

“不应该用外语来向本国公民传递最重要的健康信息,”方智德说,“中国约九成的吸烟者不懂英文,这样的警示完全无效。”

烟盒虽小,但却被专家视为控烟最重要的阵地之一。方智德指出,当吸烟者从烟盒中抽出一支烟,会同时得到健康警示信息,一个每天抽烟20支的人,一年中就有7000多次机会看到烟盒上的健康忠告。

中国疾控中心等专家在国内进行的调查显示,超过70%的人看过我国新的烟包后,表示并不觉得吸烟有害,有人甚至表示仍会把香烟作为礼物送人。相反,当他们看过带有恶心图片的外国烟盒后,90%以上的人表示明白吸烟的危害,产生了戒烟意愿,而且不会把烟作为礼物送人。

“中国新的烟草包装没有达到控烟履约的要求,依然光鲜气派,没有产生减少烟草消费的效果,”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杨杰在悉尼说,“这并不奇怪,因为它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设计的。”

5中国控烟缓慢烟草集团成禁烟令“拦路虎”

马康是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位女士。最近,她因为邻居在家门口楼道抽烟的事非常烦恼。作为二手烟的受害者,在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的条件下,她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健康权。

报告指出,目前在我国不吸烟的9亿多成人中,约有7.38亿不吸烟的国人遭受二手烟危害。

统一立法缺失

二手烟暴露率增长两倍以上

“我家和邻居住对门,这位邻居每天下班后都要出来五六次在门口抽烟。他在门口一抽我们屋里就会非常呛,说了几次也没用。”马康对记者说,在单位里她也一样头疼,和她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老刘也是一个老烟民。

在我国,和马康一样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不在少数。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出租车、餐厅等公共场所并未禁烟,即使在一些设立了吸烟区和无烟区的餐厅,很多也并未采取完全隔离的措施,大多数只是挂一个帘子甚至没有任何遮挡地同处一个大厅。

控烟报告称,与1996年相比,2010年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二手烟暴露率的增长均为两倍以上。而公开资料显示,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一点也不比主动吸烟者轻,特别是对少年儿童的危害尤其严重。

“这种情况很常见,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偶有提意见的人反倒被视为异类。”马康对记者说,她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目前在政策制度层面上没有很好地控制公共场所吸烟,也没有给予二手烟受害者更多的支持。

对此,控烟报告予以了证实。报告称,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内的相关法规与公约第8条的差异仍旧比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发布会上表示,依据公约,我国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要全面禁止二手烟雾。令法学界和公共卫生领域感到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统一专门的禁烟方面的立法。

除了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完善之外,已有的关于控烟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亦并不理想。控烟报告指出,目前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随处可见,调查显示有将近五分之一的人看到了烟草广告和促销。对此,杨功焕分析道,《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事实办法》对限制烟草广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该办法实施是以自愿为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实时操作,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的控烟立法层级低、内容分散、效率不高,而且科学性、有效性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导致整个控烟事业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马怀德说,现在有将近30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了控烟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很多条款都是倡导性、建议性质甚至指导性质的,执行起来有难度。如果中央层面统一制订一部专门的防治烟害法,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但是目前可能存在方方面面的阻力。

控烟成效缓慢

烟草利益集团成控烟“拦路虎”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控烟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医学界人士曾为控制吸烟而奔走呼吁,并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了控烟协会。近年来,社会上控烟的呼声不断加大、公民相关健康权诉求愈来愈强烈,然而控烟成效却不容乐观,边边角角的修补和缺乏强制力的约束并不能推动控烟的大步前进。

“博弈的力量如此之大,有时候确实让人很困惑。控烟与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预防为主确保人民健康的卫生工作方针相一致,但近五年来我认为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许桂华认为,个中利益斗争激烈。

和其他公共卫生行动一样,控烟也受到相关利益集团的反对。控烟报告指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合二为一,将产业利益置于公众健康利益之上。在履行公约的过程中,国家烟草专卖局着重强调中国国情和烟草行业对中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甚至称控烟会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烟草行业作为地方的支柱产业也是控烟受阻的原因之一。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烟草生产从种植到销售整个链条当中受益者非常多,烟草的收入在很多地方是主要创收来源。

对此,报告分析,烟草制品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远大于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既是健康危害性产业,也是“得不偿失”的黑色产业。研究表明,2010年控烟的社会成本比烟草行业的经济效益高出600亿,即烟草净收益为负600亿。

利益博弈激烈

控烟立法依然面临困难阻力

控烟与反控烟两股势力的博弈使我国的控烟之路变得更具有挑战性。有专家直言烟草控制立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依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阻力。

“绝不能牺牲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换取企业的利益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控烟难度这么大这么艰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以减少烟草需求为核心。‘十二五’期间发展健康友好型的产业而限制健康危害型产业的发展,这也是产业转型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需要从危害健康的劣治转向保护健康的良治。”国务院参事、人大代表马力在控烟报告发布会上说道。

正如马力所言,控烟由于切合公民利益受到多方支持。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除了太原市之外,几乎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制订了禁烟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从2008年到2010年,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等方面的努力下,北京、上海、广东的60家医院先后开展了医院室内全面禁烟,达到了卫生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党政干部、公务员、公共机构人员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此外,建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包括国家审计署明文规定,严禁公共机构利用公款购买香烟,公共机构也包括现在所说的国有企业在内。”胡鞍钢表示。

毋庸置疑,在控烟之路上更好地践行履约离不开法律的进一步约束。

马怀德认为,在制定法律时应当慎重选择立法名称,如采用“避免二手烟危害法”,逐步扩大烟草控制的公共场所范围。在制订统一的中央立法同时要注重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烟草专卖法等各方面的法律,使各种法律和禁烟的立法宗旨配套形成一个体系,通过其他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来帮助禁烟的中央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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