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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2023-06-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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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为了证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所以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支离破碎而影响证明力。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贪污、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征如果又不是与上述人员勾结共同犯罪,就不能认定其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所收集的证据没有或不能证实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特征,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又不能证实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那么这一证据就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

二、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三、证据要完整统一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一,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注意做到认真细致,克服粗放式的取证方式,避免因忽视证据收集的细节造成证据的不完整或存在漏洞,使证据的证明力减弱,给诉讼工作带来困难。

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五、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六、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提取的证据真实反映事物的真实本质,才能让人信服。

七、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同时只有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同收集,再经过对证据的不断审查核实去伪存真,才能揭开犯罪嫌疑人精心编织的伪装,并且在找出真正的犯罪人的同时不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

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01

调取现场以及周边的监控录像

除了口供之外,视听资料也是证据之王。

02

对嫌疑人问话予以录音录像

必要时对受害人、证人也应录音录像。而且搜查、勘查等等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的客观真实。

03

尽量寻找旁证

很多民警前期懒得去找人,为案件的后期处理埋下隐患。

04

在问话的基础上,制作人员辨认笔录

原则上的顺序是先做讯问、询问笔录,再做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是对前面问话的佐证。

05

辨认现场

部分民警觉得辨认现场就是多此一举,但实际上辨认现场让嫌疑人抽象的笔录变得立体,而且笔者之前就办过一宗案件,嫌疑人自己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到了现场后就坚决说不是在这里偷的,事后发现其确实是在另外一个地方作案。

06

详尽的现场勘查

注意,此处针对的现场是案发第一时间的现场,绝非事情发生多日后的现场。

而且无论是对犯罪现场、关联现场、抓获地点等位置,都应当树立一个基本的取证意识,及时采集固定指纹、脚印等证据,不是只有盗窃案才用得到指纹,指纹对很多案件来说都是关键证据。

07

物证、书证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使用搜查证、搜查笔录这样的基础侦查措施予以固定证据来源。

很多民警不知道“此复印件由我提供,与原件相符”这句话是干什么用的,其实是为了证明物证、书证的来源,以及确认原件归属地,如果是由单位提供的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由出具单位盖章,以确定证据来源)

08

物证、书证给当事人的辨认、指认

相关证据绝不是取得附案就完毕了,还应当给当事人辨认、指认,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09

鉴定与通知

对案件中的涉案物品应及时予以鉴定,包括价格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等等,而且如果你想让鉴定在法庭上有证明力的话,记得将鉴定意见通知双方当事人。

10

查询、冻结、扣押、查封

如果有关联的话,案件中的银行流水[亲,记得查询司法流水哦,好用很多]、通话清单等都是案件的基础证据,而且如果有相关赃款等涉案款项,应当及时予以冻结。

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也应及时扣押、查封,加强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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