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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超级优先权通俗解释

2023-06-10 分类:百科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同于基于家庭关系等产生的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人除了能行使占有、使用权,还因居住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实现其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的设立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其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宅”,而非“房屋”,因此在商铺等经营性用房上设立居住权是不被立法认可的。

第一,该特定动产在“流入”时设立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权就是买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即该特定动产为自身的交易价款进行抵押担保。这是成立“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故又名“购买价金担保权”。出卖人为抵押权人买受人为抵押人,同时也是浮动抵押的抵押人。

第二,该特定动产在“流入”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和登记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第三,该超级优先权的优先顺位是指它可以对抗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人。

第四,如该特定动产被留置权人留置,则该超级优先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人。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民法典第456条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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