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分级保管
2023-07-0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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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行分级保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分级保管
按照目前消防相关法律以及集团、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中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消防设施器材相关信息、图纸、单位志愿消防力量的相关信息等。
对社会单位来说,消防档案只有一套,不需要进行分级保管,消防档案一般保存在消防控制室或者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处,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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