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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分级保管

2023-07-0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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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进行分级保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分级保管

按照目前消防相关法律以及集团、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中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消防设施器材相关信息、图纸、单位志愿消防力量的相关信息等。

对社会单位来说,消防档案只有一套,不需要进行分级保管,消防档案一般保存在消防控制室或者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处,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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