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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3-07-1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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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徐州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徐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徐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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