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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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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