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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境携带物品规定

2023-07-2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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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个人进境携带物品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 (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扩展资料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 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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