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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因“炒房”成被告(厦门法院审理时发现其身份不简单……)

2023-07-01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1142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3 分钟。

买房时与房东

多签了一份《同意转售协议》

回头便将房子转售给他人

赚取差价!

严某因为上述一顿“炒房”操作

被告上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却发现了

这严某并不简单

......

炒房不成鸠占鹊巢

房东无奈起诉

2019年9月8日,严某通过中介与阿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263万元人民币向阿加购买一处住宅,于2020年3月16日前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严某提出要将房屋过户至其亲属名下,故双方签订《同意转售协议书》,约定阿加同意严某将讼争房屋转售第三人。因严某原因,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办理。延期履行合同义务,严某自愿支付了阿加违约金17905元。

2020年3月21日,严某将讼争房屋以305万元出售给了案外人A。2020年3月30日,严某为履行其与A的买卖合同,指定由案外人B作为买受人与阿加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用于办理讼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到了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严某又擅自将过户材料中的成交价改为285万元,阿加提出异议,过户手续未能办成。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严某擅自从中介处拿了钥匙自行进入房屋,上演鸠占鹊巢的戏码。阿加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严某却提起反诉,要求阿加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

发现严某猫腻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严某是失信被执行人,系近年来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经过审理查明,严某在原约定的过户期限前始终未向卖方指定过户产权人,并自愿承担逾期违约金,直至其于2020年3月21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向卖方指定过户产权人,其购房系用于转售的目的明显。

严某明知自己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在购房时与出卖人约定有权转售房屋,以达到转售房屋以赚取房屋差价并规避法院执行之目的,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亦严重扰乱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最终,思明法院识破严某炒房伎俩,判决严某归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严某提起上诉亦被驳回。

房住不炒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判决后严某未主动履行,阿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案涉房屋终于腾退给了阿加。

此外,严某在法院尚有其他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因其下落不明,拒不执行,思明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严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

另外,思明法院还向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客户的征信调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等。一桩因炒房客违规操作、强占房屋,中介人员怠于审查、擅自交付钥匙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以房东收回房屋而画上句号。

最后

小编要提醒大家

要提高对炒房行为的警觉

避免“先签合同后变更买受人”、

“假离婚”等违规操作

自觉抵制“炒房”行为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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