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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保险代理公司一日四起纠纷案(涉案金额35万多元)

2023-07-06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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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白纸黑字、加盖公章的借条、欠条,华康保险不认了。

2016年11月10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登记设立,同时任命冀常富为负责人。一个营业部的设立首先是筹建办公地点,其次开展业务。

冀常富在任职期间,向3人以“开展业务筹备费用”为由,借款。这3人收到的借条看起来合情合理,借条由公司财务出具、加盖公司公章,3人以现金的方式,在冀常富的办公室借了出去。

另外一家装修公司则是在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就给该营业部进行了装修,事后结算时,华康保险给了一张装修欠条。

但是,2018年7月30日,成立不到两年的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正式注销登记。华康保险以上述借款行为是个人行为,且公章是伪造为由,拒绝支付两家欠款。

无奈,只能“公堂”上见分晓了!

华康保险代理公司 一日接四起民事判决书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日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日发布四起民事判决书,分别是(2019)鲁09民终925号、(2019)鲁09民终927号、(2019)鲁09民终928号、(2019)鲁09民终929号。

我们对这4张判决书进行了梳理,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10日,华康保险经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了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任命冀常富为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负责人。

2016年期间,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为开展业务,让王兆怀为其在各乡镇及营业点装修和提供办公桌。

2016年11月20日,经与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结算,共欠王兆怀装修费和提供办公桌款71551.6元,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在结算手续上加盖公章。

2017年1月9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因开展业务筹备费用,向宁尚国借款30000元,该款在冀常富办公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冀常富,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财务出具了借款手续。

2017年4月7日下午,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因开展业务筹备费用,向刘子忠借款5万元,该款在冀常富办公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冀常富,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财务出具了借款手续,冀常富、王晓、宁腾、杨焕丽等五人在借据上签名并摁手印,冀常富在借据上加盖了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公章。

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3日、2017年6月1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因开展业务筹备费用,向张修果三次借款共计20万元,该款在冀常富办公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冀常富,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财务出具了借款手续。

2017年9月22日,华康保险公司免去冀常富的负责人职务,并任命杨晓坤为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负责人。同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向登记机关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负责人登记,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负责人由冀常富变更为杨晓坤。

2018年4月27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在宁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公章备案登记,公章名称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宁阳营业部(42公分,激光防水晶)。

2018年7月30日,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正式注销登记。

事后,华康保险均以上述借款系冀常富个人行为、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的公章是冀常富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刻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一审败诉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4人将华康保险分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华康保险败诉,但是华康保险不服,提起上诉。

华康保险认为:1、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的公章是冀常富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刻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借款行为、装饰装修行为,不是冀常富履行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

3、借款没有进入分支机构的对公账户,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4、王晓、宁腾、杨焕丽等人(在借据上签名并摁手印)不是公司工作人员,借款不真实。

值得注意的是,是2016年登记设立的,但是公章备案登记则是在2018年4月27日。

二审法庭认为:华康保险公司为公司业务的开展开办了华康保险宁阳营业部,冀常富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并加盖宁阳营业部公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冀常富依据其上述职务刻制公章并使用,是否属于私刻公章系上诉人华康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上诉人主张诉争借款是冀常富个人行为无充分证据证实,一审判决上诉人华康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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