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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双下肢截瘫构成七级伤残

2023-07-0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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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某某医院治疗,曾于某某司法鉴定所以双下肢截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四级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因涉诉,受理法院委托本所对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资料摘要:

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摘录:章某某,男,住院日期为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致全身多发伤5小时”入院。查体:急性痛苦貌,呼吸稍促,左锁骨体表区肿胀,有骨擦感,压痛明显,双侧下肢平髂前上棘感觉麻木,无疼痛感,无法运动,膝反射未引出。治疗经过: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检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术后予以循环呼吸支持、抗感染、激素应用、输血、营养支持及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处理。病情平稳后转入普通病房予以抗炎、抑酸护胃、化痰、营养神经、补液营养、指导功能锻炼等。现患者双下肢神经症状较前明显恢复。出院情况:左下肢麻木,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出院诊断: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某某医院双下肢肌电图报告单:章某某,男,检查日期XXXX年XX月XX日。EMG:所检各肌在静息下均未见自发电位,轻收缩减MUP正常,重收缩呈募集相。NCV:被检运动神经和感觉神经传导速度和波幅均在正常范围内,被检神经H波潜伏期正常。提示:正常肌电图。

【鉴定过程】

主诉:双下肢乏力,左下肢较重,上下楼梯受限。

检见:神清,拄拐缓行入室,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五官(-);颈软,活动可,双上肢活动正常,胸廓对称,胸廓按压痛(±),腹(-)。脊柱胸腰段见19.0cm的条状手术疤痕,双侧膝反射亢进,左侧偏重。双下肢肌力下降,右下肢肌力Ⅳ级,左下肢肌力Ⅳ级。余(-)。

阅片记录:

某某医院,XXXX年XX月XX日,X号MRI(两张):T1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滑脱,椎管占位,脊髓损伤。

某某医院,XXXX年XX月X日,X号CT片示:X片: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并结合法医学临床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查体及影像学检查确诊为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检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术后予以循环呼吸支持、抗感染、激素应用、输血、营养支持等处理。

根据被鉴定人伤后影像学检查所见,其T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明确,现检见被鉴定人可自主行走,双侧膝反射亢进,左侧偏重,截瘫(双下肢肌力Ⅳ级)。阅片见其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共计11根。根据目前检查情况,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7.1.5)条、第5.10.3.7)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诊断为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见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结合目前检查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第7.2.2条、第7.5条、第9.1.2条、第9.2条、第9.4.2条、第10.2.1.a)条、第10.2.2.a)条及附录A.2条、A.4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章某某的伤后误工期以12个月、护理期以6个月、营养期以6个月为宜。

(三)护理依赖程度

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本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进行评定,该标准第4.1.1条将护理依赖程度中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分为如下10项: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2 床上活动(床上活动包括:翻身、平移、起坐);3.穿衣(穿衣包括:穿脱上身衣服、穿脱下身衣服);4.修饰(修饰包括:洗(擦)脸、刷牙、梳头、 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5.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6.床椅转移(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7.行走(行走包括:平地行走、上楼梯、下楼梯);8.小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9.大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10.用厕(用厕包括:蹲(坐)起、拭净、冲洗(倒掉)、 整理衣裤)。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T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等多发损伤,目前遗有双下肢肌力下降,肌力Ⅳ级。参照该标准第4.1.2条,计算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得分为95分(进食10分、床上活动10分、穿衣10分、修饰5分、洗澡5分、床椅转移15分、行走10分、小便始末10分、大便始末10分、用厕10分),符合上述标准第4.2.1.2条之规定,无需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遗有截瘫(肌力Ⅳ级),构成七级伤残。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6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章某某的伤后误工期以12个月、护理期以6个月、营养期以6个月为宜。

被鉴定人章某某无需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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