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康美案代理律师朱夏嬅 秦政访谈:这是一个新起点(但绝不是终点)

2023-07-09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3801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8 分钟。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后,第一起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司法制度,受害股民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司法救济。

近日,本次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的2位代理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夏嬅、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向记者梳理了接手该案件以来的一些细节及感悟。

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新增第95条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上述制度的正式名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又被称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当投保机构代表投资者维权时,无需再获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否则均默认加入该诉讼。这一制度彻底解决了“维权材料繁琐、案多人少”等各种问题,使股民维权几乎“0成本”。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慎重研究,针对中小股民呼声极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假性质特别严重的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向法院提交转换申请。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凡是在2017年4月20日之后买入且在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然持有康美药业股票并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在权利登记范围内。

庭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数额、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最终确认有52037名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赔偿金额约为24.59亿元。

(一)朱夏嬅律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迈入新历程 确认赔付比例成重大争议焦点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代理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夏嬅表示,上市公司作为“虚拟人格”,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最终还是个人,如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均由上市公司埋单,无异于让上市公司股民用左口袋的钱赔右口袋的钱。

投服中心本着“追首恶”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将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一被告,并将上市公司董监高、出具涉事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众被告以各自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朱夏嬅强调,如何确定多个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及份额比例,已成为目前的重大争议焦点。

细读一审判决,广州中院对案情有极其深入的研究,充分吸取了原告、被告的辩论意见,既严厉惩罚了“首恶”和“审计机构”、也区分了董监高在造假事件中的作用力。根据“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积极参与造假的实控人和部分董监高承担100%连带责任,未积极参与造假、但有过失的董监高在5-20%比例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师承担责任依据并非“签字”本身

对于业内非常关注的审计机构及会计师的赔偿责任,广州中院认为:审计机构对涉事年度报告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故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某作为审计机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正中珠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的审计人员并非审计机构合伙人,虽存在过错,但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朱夏嬅指出。此外,有部分报道称“签字会计师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对此她认为,法院判决会计师承担责任的依据并非基于签字行为,而是因为其合伙人身份。

在揭露日问题上,朱夏嬅向记者透露,本案起因是一家自媒体在2018年10月15日闭市之后发表质疑文章引起舆论关注,我方提交了康美药业的百度搜索指数、百度咨询指数作为证据,证明自媒体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直接导致两个指数暴增,成为舆论关注中心,满足揭露广泛性要求,结合文章发布后股价极速下挫的巨大市场反映,法院最终认定自媒体有效揭露了造假,揭露时点为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

一审后聚焦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获得赔偿投资者人数最多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

对此,本案诉讼代理律师朱夏嬅介绍,一审判决在2021年11月12日送达各方,各方仍有15日的上诉期,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投资者可以在投服中心官网查询判决书全文。目前,康美药业已在破产重整阶段,其偿债能力需待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方能明确,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确表示其无能力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如何妥善解决赔付问题将成为各方的重点工作。

她认为,本案是投资者维权保护的一个新起点,但绝不是终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仍需要一定数量的个案去推动完善,要使判决最接近正义、经得起历史推敲,就要不断地研讨立法本意、正确理解和适用法规。

广大维权律师付出巨大努力

朱夏嬅表示,证券虚假陈述维权案件,是在广大的社会维权律师的推动下渐成体系的,没有这些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呼吁,就不可能诞生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我参与证券公益诉讼约8年,承办了全国首起误导性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追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民事赔偿纠纷二审案等公益案件,能再次代理康美药业案是我的荣幸。”朱夏嬅说,这份委托承载了所有投资者和投服中心的信任,投服中心的维权团队为此付出了不可想象的巨大工作量。在这起案件背后默默付出的法律人,是真正的幕后功臣。

朱夏嬅最后认为,本案有很多法律问题相互交错,很值得探讨和深耕。被告的代理人也非常尽责专业,不少辩论意见都被一审法院采纳。无论本案是否迎来二审,都仍有许多后续工作要处理。

(二)秦政律师:首案落槌未来可期 一审判决顶住压力创造历史

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表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是我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赔偿金额最高,投资者人数最多,被媒体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第一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

秦政介绍,自接受投服中心委托代理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来,本案经历了202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及广州中院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重要环节。历经数日的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于11月12日一审宣判,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是创造历史的。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拿到这份散发着墨香的判决书,回想起整个代理过程,我有很多感慨。”秦政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中院合议庭的法官们表现出超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面对社会高度关注,顶住压力创造了历史。在这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一审判决里,思路清晰论述充分,有新的裁判思路,也留有理论和实践领域继续探索的空间。

法律武器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秦政介绍,首先,从最终结果来看,被告康美药业需要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责任。“追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原则,我们在起诉时也是要求实控人等责任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比较遗憾的是,判决最终暂未突破现有的司法解释。

其次,本次代表人诉讼,我们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所有相关处罚对象均列为被告,这在我国过去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也属少见。其中,除实控人及主要参与造假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外,其他十三名签字的董监高分别在5-20%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基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签字行为而区分其过错大小、是否参与日常经营等因素,酌定在损失总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也属于本案一审判决的重要看点。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也是本案一审判决的亮点。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其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影响极其恶劣,而被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至于签字的合伙人,法院则直接依据《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就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而判决其同样须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秦政对记者说,上述结果虽然“大快人心”,但若理性去看待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这其中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客观上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依附”于发行人的这一生态关系,较难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应该是其根本原因。那么,如何构建一个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值得广泛研究和讨论。目前,一审判决刚刚作出而尚未生效,其他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秦政表示,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作为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第一份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业务领域的律师,有幸参与了该案从启动实施到正式落地的全过程,也见证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从纸上变为现实的过程,有“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样便利广大投资者维权的工具保驾护航,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可期。

如果觉得《康美案代理律师朱夏嬅 秦政访谈:这是一个新起点(但绝不是终点)》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