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加盖公章 青岛一妇幼保健院拒付加油款(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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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家妇幼保健院和定点加油站之间协商采取后付费方式,结算流程是加油站将加油票及发票交至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出具接收凭证后,再将上述单据交由妇幼保健院财务部门。后因部分接收凭证未加盖公章,结算加油款时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一起来看一看。
自2012年11月起,青岛某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车辆多次到青岛交运集团公司第七分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加油,按照双方协商的交易过程,妇幼保健院车辆加油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将加油票及发票交至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崔某某出具接收凭证后,再将上述单据交由妇幼保健院财务部门。
此后,双方合作还算顺畅,直到2019年初,因为接收凭证的问题,双方闹崩了。
事情的起因是两份接收凭证上没有盖公章。
两份凭证都发生在2019年初,其中一份是“明细”凭证,载明:“今收到加油单及发票52107元,油款未付,妇保院崔某某”。另一份是欠条一张,载明:“欠条金钱加油款2000元,妇保院崔某某”。
妇幼保健院认为,上述两份凭证无单位印章,与妇幼保健院无关,不应该支付。妇幼保健院认为,按照结算流程,加油站应提供加油单、税务发票,并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对加油款数额确认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不应结算。
加油站工作人员多次向妇幼保健院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妇幼保健院支付拖欠的加油款八万余元及利息。
油加了发票也开了,钱要不回来,加油站感觉很委屈。而且,加油站认为,接收凭证没有盖章不是自己的问题,不应该就此承担责任。
法院当然也明白问题的核心所在。立案后,立即依法向妇幼保健院的办公室主任崔某某核实。崔某某认可未盖章的单据均因妇幼保健院车辆加油产生,且案涉加油单据和发票已交至妇幼保健院财务部门入账上述款项至今未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崔某某作为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其出具接收凭证系履行职权范围内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妇幼保健院办公室负责该事项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的接收行为,即便未盖妇幼保健院印章,仍然对妇幼保健院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令妇幼保健院支付所欠加油款及利息。
在现实生活当中,单位员工的行为是否是属于职务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本案中,争议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有结算流程,有历史结算记录,有经办人证词,足以说明崔某某签写欠条的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即便欠条未加盖单位公章,仍会产生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两种。内部行为主要包括对于单位日常管理和运行等的维持行为,外部行为包括与外部相对人进行交易和交往行为等。实践中,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和法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适用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法人授权,与交易相对人发生外部法律关系。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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