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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鸡需谨慎 切莫太大意(泸州市的这批乌鸡有问题)

2023-07-1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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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鸡又名乌骨鸡、武山鸡,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有白毛乌骨、黑毛乌骨、斑毛乌骨、骨肉全乌、肉白骨乌之分。乌鸡有体型轻巧、营养丰富、成熟早的特点。乌鸡全粉水解后含有18种氨基酸,包括8种人体必需氨基酸,其中有10种比普通肉鸡的含量高,类胡萝卜素和维生素c也均高于普通肉鸡,可做药用。此外还含多种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如钙、磷、铁、氯、钠、钾、镁、锌和铜等。

6月1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对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乌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乌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3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销售的乌鸡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534;样品名称: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1-16;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被抽样单位地址: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号3幢1层101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不能追溯源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4日向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于2020年2月24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明:

不合格乌鸡产品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配送至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销售。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和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为联营关系。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经营场地,由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聘请专人到现场负责产品销售、管理。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负责收银,并以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额的7%收取场地租金。根据上述情况,办案机构将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作为本案的当事人。2、据当事人口述,该批不合格乌鸡于2020年1月14日从叙永县农户处收购,收购价格为34元/kg。当事人收购上述乌鸡时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等查验义务。当事人将收购的乌鸡拉回泸州市龙马潭区明炜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宰杀,然后流入市场。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将宰杀后的乌鸡配送到泸州时代龙腾商贸有限公司汇通超市万象城店进行销售,配送数量为25kg,销售价格为53.6元/kg,货值1340元,已销售数量为11.355kg,销售实收金额合计608.6元,违法经营所得222.53元。剩余13.645kg乌鸡已由当事人进行了销毁处置。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明。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2.53元;

3、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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