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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案几名签字CPA为何承担不同责任(一审判决书全文来了)

2023-07-1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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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详见《重磅!康美案判赔投资者24.59亿,签字会计师全额连带责任!证监会发声......》

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C202D11号)认定的事实,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上述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在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了解捷科系统为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为康美药业的财务处理信息系统,但未关注两套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正中珠江对于货币资金科目和营业收入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包括未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关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函证回函率较低时未实施替代性程序、审计底稿“加塞”函证交易数据以及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等。正中珠江上述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故本院认为正中珠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之规定,杨文蔚应当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清并非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故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张静璃作为案涉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创升作为审计项目经理,均存在过错,但规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施行)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被修正,而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已无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张静璃、苏创升作为正中珠江的员工,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康美药业应对投资者损失共计2458928544元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在康美药业赔偿责任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煦、陈磊、张静璃、刘清、苏创升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财税闲谈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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