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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捣毁淫窝,以养生掩护盘踞酒店3年,整个酒店员工沦陷!

2022-01-2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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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3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尚**、李*甲、张**、石**、赵**、霍**、刘*甲、夏**、关**、韩**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辽宁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与妻子丁某某共同承包的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足疗按摩项目及开办长葛市**公馆,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于浙江省**市,回族,小学文化,与丈夫李某某共同承包的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足疗按摩项目及开办长葛市**公馆,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今。

被告人石**,女,1982年出生于河南省**市,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运营部A班经理,群众。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女,1973年日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中专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运营部B班经理,中共党员,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霍**,女,1978年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休闲部A班主管,群众。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女,1985年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休闲部B班主管,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市**办**路*号部队院。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关**,女,1981年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员,群众。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尚**,男,1999年出生于辽宁省**县,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员,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甲,别名:李*,男, 1996年出生于辽宁省**阳市,汉族,中专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员,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甲,女,1982年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前台收银员,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夏**,女,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前台收银员,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韩**,女,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公馆店长,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2019年05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尚**、李*甲、张**、石**、赵**、霍**、刘*甲、夏**、关**、韩**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夫妻二人与长葛市*****商务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另案处理)预谋后组织汪**、李*甲、李*乙、李*丙、黄*、刘*乙、姬**、申*乙、徐*、柴*等多名女技师,以298元-1196元不等的价位,以养生服务项目为名,在***酒店四楼长期从事卖淫活动,非法牟利。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二人又在长葛市**路开办长葛市**公馆,采取安排***酒店四楼养生女技师轮流到**公馆做项目的方式,组织汪**、李*甲、李*乙、李*丙、黄*、刘*乙、申*乙、徐*、柴*等多名女技师,在**公馆内组织卖淫活动,非法牟利。

***酒店转来组织卖淫总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分成款到帐后,丁某某负责将非法收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给女技师发工资,按非法收入总数的百分之一给***酒店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提成,每月给***酒店上交1000元、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每月给***酒店总经理宋*乙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二人所得非法收入约占总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七。

2、被告人石**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石**2016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任***酒店休闲部主管;2019年2月份至2019年4月28日任***酒店休闲部A班经理。

被告人石**任***酒店休闲部主管期间,在明知酒店四楼的养生项目中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管理,安排四楼的服务员通知女技师上钟、给女技师记钟、催钟、管理避孕套的发放。

被告人石**2019年2月份升任***酒店休闲部A班经理后,明知该酒店四楼存在色情、卖淫服务,仍负责酒店的收银、财务与四楼色情、卖淫服务营运的日常衔接、运营,参与四楼的管理工作,继续为***酒店四楼的卖淫活动提出帮助。

3、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作为***酒店休闲部B班经理,是***酒店执行总经理的直接下级。明知该酒店四楼存在色情、卖淫服务,仍负责酒店的收银、财务与四楼色情、卖淫服务营运的日常衔接、运营,参与四楼的管理工作,为***酒店四楼的卖淫活动提出帮助。

被告人张**接到执行总经理刘*丙通知的公安机关将对公共场所进行严查和暗访的信息后,就提前通知酒店休闲部的主管、服务员严格控制***酒店四楼的色情和卖淫项目,晚上十二点以前不允许四楼出项目,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丙辞职离开***酒店后,张**负责接收、分配、发放李某某给***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的提成款。

4、被告人霍**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霍**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15日任***酒店***酒店四楼的服务员;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28日任***酒店休闲部A班主管。

被告人霍**任***酒店***酒店四楼的服务员期间,负责在***酒店四楼给客人安排房间、通知养生女技师上钟、记钟(登记女技师给客人做服务的项目、服务时间)、催钟(在女技师给客人服务约50分钟时电话通知正在给客人提供服务的女技师时间快到了,没有做的项目尽快做完)、给女技师发放卖淫所需避孕套等。

被告人霍**升任***酒店休闲部主管后,在明知酒店四楼的养生项目中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管理,安排四楼的服务员通知女技师上钟、给女技师记钟、催钟、管理避孕套的发放。

5、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2017年开始任***酒店休闲部主管。作为***酒店休闲部的B班主管,该在明知酒店四楼的养生项目中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管理,安排四楼的服务员通知女技师上钟、给女技师记钟、催钟、管理避孕套的发放,并兼顾避孕套的数量,发现避孕套存量不足时通知李某某、丁某某及时购买补充。

6、被告人关**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关**是***酒店四楼的服务员,直接负责在***酒店四楼给客人安排房间、通知养生女技师上钟、记钟(登记女技师给客人做服务的项目、服务时间)、催钟(在女技师给客人服务约50分钟时电话通知正在给客人提供服务的女技师时间快到了,没有做的项目尽快做完)、给女技师发放卖淫所需避孕套等工作。

7、被告人尚**、李*甲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尚**、李*甲受雇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李某某在***酒店三、四楼经营项目的管理,给女技师排钟(编排女技师上钟次序)。李*甲在三楼积极引导、推荐男客人到四楼做嫖娼项目;尚**与四楼服务员王*丙、关**协作负责,在***酒店四楼给客人安排房间、安排女技师、登记女技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给女技师发放卖淫所需避孕套等,协调处理女技师和客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被告人尚**、李*甲还负责协助李某某、丁某某二人调配到***酒店和**公馆做项目的女技师。

8、被告人刘*甲、夏**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甲2015年开始任***酒店前台主管,被告人夏**2017年2月份开始任前台收银员。刘*甲、夏**作为***酒店一楼吧台的收银人员,在明知该酒店四楼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与四楼服务员协作配合,登记、核对四楼女技师的上钟项目、价位、技师工号、客人手牌号,帮助四楼的卖淫项目做收银工作。被告人刘*甲、夏**还负责核查到四楼做养生服务的顾客是否办有***酒店的会员卡,会员卡里还剩余多少钱,给四楼服务员提供能否给该顾客安排做卖淫项目的建议。

2019年4月29日凌晨,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对***酒店进行突击清查时,被告人夏**按下***酒店事先配备的报警器,给***酒店四楼的女技师通风报信,协助***酒店四楼的违法人员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9、被告人韩**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韩**在**公馆工作期间,明知**公馆存在色情、卖淫活动,仍负责核对女技师做色情和卖淫项目的数量、调配管理女技师及前台收银等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伙同许***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与许***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尚**、李*甲、张**、石**、赵**、霍**、刘*甲、夏**、关**、韩**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了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李*甲、张**、石**、赵**、霍**、刘*甲、夏**、关**、韩**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石**、霍**、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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