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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世纪新都一水疗馆组织卖淫牟利150万 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09-05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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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辛某、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辛某、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失足女累计达10人以上,非法获利约15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1年6个月,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25万元。

原判认定: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辛某与童某某(已被判刑)共同承租经营巢湖市没骨花枝SPA主题水疗馆(以下简称水疗馆)。其中董某某占股25%,辛某占股75%。

2018年4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辛某、被告人刘某某与董某某共谋利用该水疗馆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由刘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失足女,卖淫收益双方按照45比55分成。

该水疗馆对失足女统一管理、统一卖淫价格、收费方式和服务程序。先后雇佣冯某某(已被判刑)充当水疗馆老板,并由冯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嫖资;郑某某(已被判刑)为水疗馆经理,负责招聘、培训收银员、吧台服务员等服务员,并负责管理水疗馆日常事务;徐某某(已被判刑)负责管理财务;汪某某(已被判刑)、於某(另案处理)为水疗馆二楼吧台服务员,负责在二楼迎接客人,安排二楼卖淫房间,指引嫖客进入三楼嫖娼,观看监控警戒公安机关检查;荚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一楼收银员,负责收银嫖资,为嫖客办理会员卡、充值从中提成,指引嫖客上三楼;苏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为三楼吧台服务员,负责记钟,详细记录卖淫活动时间、价位等情况。

经营期间,刘某某先后招募、管理孙某1等十余名失足女在该水疗馆从事卖淫活动。至2018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水疗馆通过组织卖淫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据查明,该水疗馆位于巢湖市世纪新都,大门朝北对世纪新都小区内小区广场。该水疗馆为三层楼房,一楼为接待大厅,有沙发、收银台和电脑等物品;二楼有收银台、洗浴澡堂和休息场所,二楼收银台桌面有两台电脑;三楼为主要营业场所,设置有301、302、303、305、306、307、308、309、310共计九个上钟房,设置311、312共两个待钟房,上钟房内、待钟房均摆有床、洗漱台和淋浴间等物品;在三楼走廊摆放的三个花瓶(自北向南的第一、第二、第四)中发现避孕套352个,在三楼吧台的台面放有一台制冰机。

水疗馆有四种服务项目,其中399元的全身按摩加“打飞机”;688元的“+1”项目、888元的“+2”项目,均提供性服务,卖淫项目都有提成。“龙哥”负责管理失足女,失足女统一食宿在店内,失足女请假找“龙哥”,工资五天一结算由“龙哥”发放现金。

技师平时都在3楼最里面的房间休息,有客人来消费时由“刘逢”或者一个眼睛有点瞎的男服务员(即汪某某)到房间接技师,正常都是技师与客人谈服务项目、价格,“刘逢”有时在房间内也与客人谈。与客人谈好后,就在房间内拿座机拨打“555”报钟,报技师号、房间号、客人手牌号和价位,报钟后根据客人点的项目提供服务;公安机关从涉案人手机里提取的记钟单有十四个技师号,一个号代表一个失足女。店里平均一天营业额一万七、八千元,一个月大概五、六十万元,平时客人消费的卖淫项目688的占5成左右,888的占2-3成左右。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刘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失足女累计达十人以上,非法获利约一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辛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退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主要理由为:1、其不是水疗馆的股东。2、卖淫所得按照45%比55%分成后,其仅得10%的提成,剩余的45%要发给卖淫人员。3、其在检察院如实供述了罪行。4、其退赃2万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巢湖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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