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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周刊|男子在江都一药店买到假保健药(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2022-12-03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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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保健药谁用谁知道消费者钱某花费了近万元在江都某药店多次购买了一款保健药品却在不久之后将该药店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

案 情 梗 概

2017年8月—2018年1月间,消费者钱某在江都某药店先后多次购买了同款男性保健药品,累计花费了9550元。

不久之后钱某却携带购买的保健药品来到了江都区市管局,举报自己购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要求依法检测并查处。钱某称,除了自己使用外,他还将保健药品送给了朋友使用,但使用了该保健药品后,自己非但没有效果,反而身体开始不适。

江都区市管局将该保健药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该保健药品里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最终认定该保健药品应按假药论处。钱某随即要求出售假药的药店进行赔偿,双方多次调解无果后,钱某将药店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都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药房退还原告货款9550元,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货款赔偿共计28650元。

江都法院民一庭法官张夏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原告购买的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应认定为假药,故被告药店作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考虑原告所购药物的特殊用途,我们认为,原告购买的“保健药品”是消费性物品,综上,我们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与原告三倍货款赔偿。

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数据统计,2016年,江都法院审结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6起,2017年审结7起,2018年审结12起。从数字上看,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权,已经越来越被江都的消费者所接受和选择。

该类案件标的物五花八门,但都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物品——小到食品药品,大到汽车、建材。其中,最小一起案件标的物只有9元,原告花了9元在超市购买饮料,发现超市对饮料的生产日期进行了涂改,继而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选择了法律途径来维权,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逐渐习惯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另一方面,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

知识点:消费者维权官司

审理这类案件,主要就在于举证。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妥善的保存好购买凭证、产品残值等证据,以便案件能够顺利审结。法官会根据购买物品的用途进行判决,通常自用性的物品判处十倍赔偿,消费性的物品判处三倍赔偿。——张夏云

每周“老 赖” 曝 光 栏

李文珠

执行案号:(2018)苏1012执455号

身份证号码:321088195504085599

家庭住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45号201室

执行标的:45460.00元

贺亮

执行案号:(2018)苏1012执571号

身份证号码:321088197603140038

家庭住址: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9号6号楼502室

执行标的:99350.00元

钱霞

执行案号:(2018)苏1012执571号

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08130861

家庭住址: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9号6号楼502室

执行标的:99350.00元

顾成明

执行案号:(2017)苏1012执2326号

身份证号码:321088195911088412

家庭住址: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红旗组31号

执行标的:12000.00元

来源:今日江都

作者:李雅茹 王诚

编辑: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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