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广告语属于医疗用语 小区住宅超市如何办照(食品生产不符合团体标准)

2023-02-03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3644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8 分钟。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半月沙龙网友提问

小区一楼出租干超市,按照物权法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实际中,审批又实行承诺制,往往经营者写个承诺书后果自负就可以啦,这就导致照批了又被业主举报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此类问题如何避免和解决呢?

黑龙江肇东市市场监管局 刘伟巍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各省出台有关规定并不相同,这一问题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释。

半月沙龙网友提问

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目前无国标、行业标准)在自行明示产品适用团体标准的情况下经抽检不合格,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3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是应该适用第32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孔迪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本身性质是推荐性,但产品一旦明示执行即具有强制约束力,《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所以如果经抽检不符合团体标准,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笔者推测提问人真正想问如果抽查经检验有项目不符合团体标准的要求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置,是认为不符合13条适用49条“不符合保障健康、安全”的罚则,还是认为不符合32条适用第50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来处罚。

其实第一种选择是无解的,因为适用第49条罚则有个限定条件,按照法条表述必须是不合格项目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此处不包括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所以对于“产品无国标、行标,经检测不符合其明示执行的团标或企标”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违反第13条适用第49条处罚的。不过也有例外,即某具体产品虽然没有(专门对应)的国标、行标,但其所属产品大类在某个方面有通用技术要求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产品实际上并不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没有专门对应的标准而已。比如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就对所有符合其定义的“使用一次后即丢弃、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有强制约束力,这个大类里种类繁多,很可能某款具体产品没有专用的国标、行标,制定的团标或企标在卫生要求项目中直接引用了GB15979这个标准,如果检验发现有害细菌项目不合格,则可以依据49条不符合保障健康、安全来处罚。

除此之外,上述不符合团标、企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违反第32条而适用第50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来处罚,根据不合格的具体原分析,如果查证到不合格原因属故意“使用低劣原料导致成分含量不达标”、把低等级产品标注为高等级”等,则可以分别按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定性;如果无法通过不合格原因直接对号入座,可以按照“不合格冒充合格”这种兜底情形来定性。

半月沙龙网友提问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广告语属于医疗用语?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这三类商品与服务,本身就是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是其商品、服务的本质属性所在。而除此三类商品服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服务,从国家既有法律规定上,都是不认可其有什么疾病治疗功效的,所以《广告法》于此明令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广告之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法条中使用的是“涉及”一词,《汉语辞海》解释“涉及”含义为:牵涉到,关联到;“医疗”为:医治,疾病的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故此,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广告之外,其他任何商品服务的广告关联、牵涉到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术语或者虽非医疗术语但包含有疾病治疗功能含义的用语,以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广告宣传推销的商品服务与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误认、混淆可能的,均应在禁止之列。我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无法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作一概括归纳,只能在个案中结合广告画面语境等具体情况,逐个甄别认定。原上海市工商局曾于2016年3月22日发布过《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见附件),可做参考。

附: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

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为了帮助广告审查人员明确“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具体范围、经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题研商,对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用语用词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可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医疗用语”等内容的,除下文已明确范围外,其他内容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个案甄别认定。

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其他任何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词(用语)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3.市工商局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该用词(用语)范围,用以指导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在广告审查中参考使用。

请各媒体单位在广告审查中,严格把关,对非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服务广告出现“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防止广告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工商部门将对违法宣传疗效、冒充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你是业务精深的市场监管“大神”吗?

你是遇到难题期待解答的监管“新兵”吗?

no matter who you are

只要你愿意分享经验

只要你愿意提问学习

都欢迎

加入”你问我答“栏目及讨论群

我们为大家提供开放学习交流的平台

请大家积极留言参与讨论

讨论群继续开放中,

未加群的小伙伴可以添加小编微信邀请入群

与”高手”过招

~

此外

小编欢迎大家积极提供“大神”线索

提问、进群或推荐“大神”的联络方式

可发送邮件至weixin@byaic.cn

或添加小编微信

于成龙:13611116038

张丽娟:13811071217

相关链接

【你问我答】对于这种产品销售行为,这四种处罚方式都错了!

【你问我答】身份冒用?挂名股东?这种情况登记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原标题:《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广告语属于医疗用语?小区住宅超市如何办照?食品生产不符合团体标准如何处罚?看这里......》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广告语属于医疗用语?小区住宅超市如何办照?食品生产不符合团体标准如何处罚?看这里.…

如果觉得《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广告语属于医疗用语 小区住宅超市如何办照(食品生产不符合团体标准)》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