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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

2023-06-2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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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必证明,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为人们所知道的范围是不同的。对众所周知范围的界定是该免证条款得以有效应用的前提。因为各国立法在理解上以及在实务中操作存在不同的标准,对“众所周知”的界定也存在以下三种标准:①普遍性说,即社会上的一般成员其中包括法官,都应知悉的事实②相对性说,即认为本应为社会一般成员都能够知悉,但也不能排除其相对性③区域性说,即认为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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