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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醉酒后在KTV身亡 家属向KTV索赔65万(法院判决赢得赞许)

2023-06-20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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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时,到KTV嚎两嗓子;朋友聚会时,到KTV唱唱歌、喝喝酒,KTV的确是不少人会选择的娱乐场所,当然,KTV作为经营场所,也是需要对顾客尽到合理范围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顾客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身体情况,避免悲剧发生。

一般情况下,去到KTV唱歌不会要求顾客提交体检报告,因此今年的1月23日晚,有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等病史的浙江省舟山市男子跟随一帮朋友进入了某KTV消费。

因为此前聚过餐、几人一块喝过酒,喝得不少,姚某进入包厢后基本在睡觉,期间,姚某还在朋友的搀扶下去到了卫生间呕吐,之后,姚某继续在包厢的沙发上睡觉,朋友们见他难受,便也就让他躺着,他们唱他们的。

一直到晚上十一点左右,朋友发现姚某的情况不太对劲,口吐白沫,当即向KTV的服务人员呼救,服务人员进入包厢后看清情况,也不敢怠慢,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用平板车同姚某的朋友一块把姚某送到了一楼大厅。

由于急救车过来需要时间,姚某的情况不容乐观,几名朋友比较着急,服务人员便协助朋友拦了辆出租车,将姚某送往医院,期间与救护车多次电话联系,不过赶到医院时,姚某已停止了心跳,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抢救,还是没能把姚某从鬼门关拉回来。

姚某家属白发人送黑发人,心里面自然是非常难受的,难以接受姚某是因为自己不注意而导致身亡,认为KTV应当负一半的责任,KTV对姚某没有尽到安保注意义务,因此把KTV所属娱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6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审查,姚某在去往KTV之前与朋友聚餐喝过酒,期间不存有灌酒的情形,八人一共喝了约48瓶啤酒,姚某并没有出现不适,一行人便又去到了KTV唱歌,而姚某并没有透露过自己有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等病史,并且没有提出要回家。

后来朋友发现姚某口吐白沫,情况不对,也是很快与服务人员联系,服务人员对此事没有懈怠,积极应对,将姚某送往了医院。

在此次事件中,姚某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却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KTV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的确存在有顾客在KTV包厢内沙发上睡觉的情况,并且没有被禁止,而且包厢内的氛围,如果顾客没有透露出自己的身体不适,是不太容易察觉到顾客出现异样,这并不能认定,KTV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在事发后,服务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配合姚某的朋友把他送医抢救等,行为上并没有不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本身有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等病史,应当清楚自己的一些行为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并不能根据其在包厢内饮酒与否来认定KTV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姚某发现自己的身体不适,也应当及时反映,避免对自身造成更大的影响。

既然KTV在本次事件中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上不存在有过错,与姚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姚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姚某家属的行为虽然能够理解,谁也不想突然被告知自己的家人身亡的事情,但法律讲究公平、公正,并不是说只要人死了,对方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这也反映了人不能一味的苛求他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自己更应当注意,避免让自己处在危险的境地。

本案中,姚某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饮酒,有很多次机会不让自己处在危险中,可姚某并没有引起重视,结果悲剧发生,家属也不应当苛求他人尽到更多的义务,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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