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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复议法修订内容

2023-07-07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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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

   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

   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

   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

   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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