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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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于公司起名的要求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六)使用“中关村”字样的,应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公司名称规则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命名规则也有一定的讲究。一般来说可以在最前方加上地区名称。中间可以加上公司经营所在的行业。最后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规则
    公司名称规则: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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