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
2023-07-1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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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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