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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职业学院校规

2023-07-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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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9-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海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设立院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非本市市区内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租房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制订《北海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院领导,党办、院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科、团委的负责人,各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满后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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