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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水果店售“水果捞”被同一人举报超范围经营(每家店都要3000元和解金)

2023-07-0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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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我确实不对,但一份十元左右的‘水果捞’,他们开口就是和解金一个店铺3000元,让我实在无法接受。”韦先生说。

因售出“水果捞”被举报 举报者要3000元才和解

韦先生今年36岁,是一家个体连锁超市负责人,主要经营水果。

2021年初,韦先生得知在市场上有一款名为“水果捞”的产品销售非常火爆,了解后发现该产品只需将水果洗净切块,加入酸奶即可,制作并不复杂,“‘水果捞’虽然利润不高,但是却能带动店铺的人气,因此我决定线下线上同时上架售卖。”

4月,“水果捞”上架后,韦先生负责的水果超市确实提高了一些人气,但一个月后,他就听说不少同行因“水果捞”被人以“超范围经营”举报了,“听说举报这些同行的是北京来的职业打假团队,他们还带着律师团,号称不给钱就拒绝和解。”

为了避免被投诉,5月6日至7日,韦先生安排自己负责的水果超市全部下架“水果捞”,“5月10日,我收到了食药监部门的电话,对方称我们店铺被举报了,建议达成和解。”

“开始我想‘水果捞’已经下架了,应该是别的问题,送对方几斤水果就可以解决。”韦先生说,在接通对方电话后,才得知举报店铺的就是北京来的“职业打假团”,“对方称,全国统一都是给3000元才和解,并表示如果不给就投诉到底,到时候水果店不仅会被处罚,他们也能获得举报奖励。”

四个店铺被同一人举报 举报人:没有商量余地

5月14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韦先生负责的水果店,店内经营着各类水果以及一些小零食,《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写着“水果、食品、干果/销售”,店铺里没有看到“水果捞”。韦先生说,“只有经营范围里有小餐饮,才能售卖‘水果捞’。在意识到店铺违法后我们第一时间已经下架了相关产品,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相关手续。”

随后,韦先生拨打了显示归属地为北京的举报人罗先生的电话,罗先生说,他们举报水果店是依据国家出台的政策,即便达不成和解,也能领到奖金,“没有商量的余地,举报了你,我能领3000元奖励,杭州我能领2000元。”当韦先生提出以数百元和解时,对方直言,“一毛都不能少!一边待着去吧,挂了。”

“最近几天,我们家的店铺被陆续举报。”韦先生说,5月10日到13日,他负责的4家店铺都陆续收到了举报投诉,这些店铺分布在西安市不同区县,相同的是举报人都是罗先生,且电话号码相同,“超范围经营确实是我不对,但这个人分别从我四个店买‘水果捞’,再把我每个店都举报一次,打电话过去开口就是和解金3000元,就好像是设计好的。”

1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就韦先生反映的情况联系西安航天基地航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律师:超范围经营应行政处罚 投诉要挟或违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如果该水果店《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是水果、食品、干果/销售,而未包括小餐饮,又因只有经营范围包括小餐饮,才能售卖“水果捞”,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可对该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说,如果打假人购买了该水果店的“水果捞”,却发现该水果店超出其经营范围,打假人完全有权向食药局投诉,由食药局依法对该水果店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强调,如果打假人打着打假的旗号,以投诉及不撤回投诉为要挟,要求该水果店超出法定范围高额赔偿,牟取高额利益,数额较大的,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良善建议,打假人尽量与该水果店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部门介入调解。

实习记者 张鹏康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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