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科

售卖保健品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我市公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3-07-02 分类:养生资讯

TIPS:本文共有 3559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8 分钟。

12月27日:多云转晴 气温 1~10℃

新闻报料电话:0715—8128787

新鲜事、稀奇事、开心事、麻烦事,欢迎拨打热线电话,我们愿意和您分享,帮您跑腿...

今天上午

我市举行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通报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情况

咸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现在公布如下

1

咸宁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8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咸宁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5月20日生产的某小点饼干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某小点饼干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超出标准规定,期间共生产同批次的某小点饼干5件计180盒,2019年7月8日已全部销售。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不合格的某小点饼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2

赤壁市胡某某、陈某某

涉嫌加工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2019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赤壁市公安局,对胡某某和陈某某从事猪头肉加工小作坊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加工工具一批、猪头80个、猪淋巴肉330kg、猪头猪尾190kg、猪小肠45副、工业松香12kg,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作坊进行查封。

经查,胡某某和陈某某自2018年3月开始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合伙经营猪头肉、猪尾巴。至案发时,其中胡某某共购进猪头、猪尾18230.25公斤,进货金额138.0079万元,销售金额216.1016万元;陈某某共购进猪头、猪尾金额38.85万元,销售金额44.4万元。经检验,胡某某、陈某某生产加工经营猪头、猪尾过程中使用的工业松香中分别含有苯并芘、铅、铬、镉、镍、铝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事加工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罪,赤壁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3

赤壁市市场局查处

无证从事以过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面条案

2019年10月24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赤壁市某面粉加工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邹某与两名工人正在进行面条加工,加工场所内有拆封的过期面条15袋262.5公斤,未拆封的过期面条1393包1043.52公斤,邹某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将自己代理经销积存及从各乡镇零售商店回收超过保质期的面条,与面粉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产面条,以散装或包装形式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利用回收的面条作为原料再加工生产面条3批次共计610公斤,已销售2批次500公斤。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无证从事过期食品为原料生产面条的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面条及加工的散面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崇阳县查处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9年9月3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检结果显示:抽样检验的香蕉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标准限值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032mg/kg,检出限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2019年9月1日,当事人委托黄某从崇阳县水果批发市场汪某处购进香蕉1件,于2019年9月27日销售完毕。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崇阳县查处某幼儿园学校食堂

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19年5月23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幼儿园食堂的餐具、饮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19年5月6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曾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到此次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嘉鱼县查处湖北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9年8月9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编号为№:(2019)GJS1-02281《检验报告》, 报告显示由湖北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某泡藕带”(生产日期:2019年3月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2019年9月20日,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生产了1件“某泡藕带”(生产日期:2019年3月1日),产品中的二氧化硫残留为藕带在腌渍过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所产生。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

黄某无证无照

生产加工销售豆腐制品案

2019年11月15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黄某在咸安区某地从事豆腐制品生产销售,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造升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8

通山县查处

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引人混淆食品案

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份开始,直接或通过其武汉经销商间接向通山县个体工商户吉某销售其生产的某牌新一代某维生素能量饮料产品,共计600余件。该产品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新一代某品牌”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引人误以为该商品是市场上销售的知名商品存在特定联系,造成市场混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9

咸安区查处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无照经营及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案

2019年4月28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网络订餐平台经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网络订餐,配送,协调)经营活动。经查,该经营店由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2019年5月5日,该公司向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在咸安区域内网络平台+订餐入网经营户的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有部分平台内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网络经营服务”,直至调查之日仍在该网络订餐平台上提供网络订餐服务。

该局对当事人在咸安区域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平台订餐经营活动、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赤壁市吕某亮、吕某俊等人

利用保健药品虚假宣传诈骗案

2019年7月初,赤壁市公安局通过工作发现,在赤壁市赤马港铜锣湾商业区某小区存在一个利用网络微信推广、售卖性保健药品进行诈骗的窝点。

2019年7月22日,赤壁市公安局出动警力六十余人捣毁此处犯罪窝点,抓获吕某亮、吴某、袁某等58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4人(刑事拘留38人、取保候审16人),缴获作案手机100余部、电脑50余部,冻结涉案资金400余万元,涉案价值900余万元。

成功破获一个涉及海南、甘肃、西藏、新疆等多省的利用保健药品虚假宣传进行诈骗案件,捣毁该网络诈骗窝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悉,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整治,进一步夯实党政同责、强化监管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媒体记者:朱哲 见习记者:谭宏宇

编辑:王馨茁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如果觉得《售卖保健品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我市公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