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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老年人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后截瘫(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0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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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3日,原告熊某碧、熊某平、熊某林的母亲王某珍(82岁,)因身体受伤一周被送至x三医院住院治疗,经临床医生通过病史采集、查体、结合辅助检查,诊断为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2020年10月19日x三医院对王某珍全麻下进行了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路经皮椎体成形术。

术后随即出现截瘫,遂转至x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截瘫、胸椎管狭窄、胸7椎体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后骨水泥渗漏。2020年11月5日王某珍从x市中心医院出院并再次转入x三医院继续康复治疗,期间病情加重,于2021年3月5日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对患者行“全麻下胸7椎体骨折后路经皮椎体成形术”过程中,推注骨水泥后出现椎管占位,压迫患者脊髓神经,导致患者脐平面以下痛觉、触觉完全消失,双下肢不能自主活动,患者恢复几率极小,2020年11月5日,患者从x市中心医院转回至被告针灸康复科继续康养治疗。2021年3月5日14:43死亡。

原告熊某碧、熊某平、熊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三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91265元、丧葬费34633.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880元、营养费2880元、护理费17280元等全部费用的90%(鉴定结果认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90%),合计224044.6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认可原告方起诉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四、鉴定意见

x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王某珍的诊疗过程中,给王某珍造成了医疗损害后果,且有医疗过错存在,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90%。

五、庭审意见

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对王某珍死亡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且双方均认可鉴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x三医院对王某珍的死亡结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患者王某珍于2020年10月13日到x三医院入院治疗,2020年10月19日转入x市中心医院治疗,2020年11月5日从x市中心医院出院并于同日继续到x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并于2021年3月5日死亡,期间一共144天,因此,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是:

1.死亡赔偿金数额172138.5元(38253元/年×5年×90%);2.丧葬费31170.15元(69267元÷2×90%)元;3.护理费15552元(144天×120元/天×90%);4.住院期间伙食费2592元(144天×20元/天×90%);5.住院期间营养费2592元(144天×20元/天×90%),以上费用合计224044.65元。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224044.65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的请求,因鉴定费用实际由被告缴纳,本院不做处理。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熊某碧、熊某平、熊某林因王某珍死亡造成的损失224044.6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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