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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医院过错鉴定各承担50%

2023-05-19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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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可沁公关 专注医疗纠纷沟通谈判】

【案情简介】

曾某,女,21岁,X年9月26日,因“孕41+3周阴道见红3+小时”入住望江县中医院妇产科,诊断“孕41+3周G1P0LOA待产”,给予完善检查、观察产程进展处理。9月26、27日NST检测均为“反应型”,嘱“左侧卧位和自数胎动”,但自数胎动未落实。27日(13:00)出现规律宫缩弱,20:00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Ⅲ°污染。20:20发现胎心率减慢(110bpm),20:25胎心率为80bpm,20:30在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下娩出一活男婴,体重2900g,无脐带绕颈,阿氏评分5-7-9分,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轻度窒息”,立即转安庆市立医院新生儿科,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肺出血、代谢性酸中毒、DIC、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后病情仍极危重,家属放弃治疗,9月28日9时死亡。

【鉴定情况】

对照相关医疗规范及医学文献分析认为,X县中医院对曾某及其孩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及时诊断出胎儿窘迫和助娩迟缓等过失。该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曾某之子出生后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依据有:①产妇入院时已临产(阴道见红3+小时),诊断却是“待产”;②26日及27日NST检测为“反应型”,提示胎儿对缺氧的耐受性差。③记录的“20:00宫口开10cm同时胎膜自破,见羊水Ⅲ°污染”,胎心率急剧下降,说明胎儿在此之前已经存在严重缺氧(胎儿宫内窘迫);④医方未落实胎动监测,失去早期发现胎儿缺氧的另一个敏感指标。由于医方对胎儿窘迫的警惕性不够,所准备的紧急干预措施不够,处理迟缓,致胎儿宫内窒息的时间过长。⑤如果该医院不存在上述过失,曾某存在顺利分娩的可能;即使在产程中出现胎儿窘迫,也会及时发现并给予及时处理,使胎儿宫内窒息的时间明显缩短,曾某之子存在不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可能。⑥但另一方面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曾某未按医嘱自数胎动,存在长时间子宫收缩力弱,产程进展缓慢,致第二产程过长,胎儿窘迫症状出现较迟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医方对胎儿窘迫的及时诊断,与胎儿缺氧时间较长相关;不能完全排除曾某宫口开全和胎膜自破同时发生的可能,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检查,不能排除患儿尚存在其他未知疾病参与其死亡的可能等,说明患方存在自身疾病风险、医疗风险和患方过失等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认为,曾某之子出生后死亡的后果,既有医方过失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以上两方面因素对曾某之子上述后果的原因力程度(参与度)比较,不能判定那方面的因素为主要因素(或起大部分作用)。

X年12月30日本所出具“皖同[2016]临鉴字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曾某及其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及时诊断出胎儿窘迫和助娩迟缓等过失;该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曾某之子出生后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型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50%。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安徽X司法鉴定所(原安徽X司法鉴定所)收到X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石修业、王圣立,于指定时间到该法院就出具的皖同[2016]临鉴字F1905号鉴定意见出庭作证,鉴定人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可以准时到庭。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回顾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鉴定过程,为接受质询做好了充分准备,并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本案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出庭函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等。

(二)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X年3月2日,安徽X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到法院指定的法庭,在休息区等待通知。进入法庭调查后,鉴定人到指定的席位就座,向法官出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被告方问鉴定人,认定医方存在未及时发现胎儿窘迫有何依据?新生儿转院时只有轻度窒息,未排除新生儿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认定医方的过失对该后果的参与度为50%过高,且缺乏充分依据?对此两问题,法官要求鉴定人做出说明。

对于第一个问题,鉴定人答:①胎儿监护指标单一,未落实胎动监测这一诊断胎儿缺氧诊断指标。②26日及27日NST检测为“反应型”,提示胎儿对缺氧的耐受性差,未予以足够重视。③有多项证据说明胎儿缺氧在20:00以前已存在严重缺氧(胎儿宫内窘迫),20:30才助娩胎儿;④胎儿出生时即表现严重窒息,说明在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长、程度重。均说明医方发现和处理迟缓。

对第二个问题,鉴定人回答:新生儿转院时已为重度窒息,有安庆市立医院检查和系列诊断为证;如果医方不存在上述过失,胎儿宫内窒息(窘迫)是可以早期发现并给予及时干预处理的,新生儿存在不发生严重窒息和不发生死亡的可能,有关医方免责的情节(自身疾病风险、医疗风险和患方过失等),已在另外的50%中予以充分考虑和体现,详细情况请见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

法官询问被告方,是否还有需要质询的?被告方回答没有了。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在休息区等候,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庭审结束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采信了本所的鉴定意见,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申请。法院对本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认为鉴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因果关系及程度掌握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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