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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管理办法

2023-08-11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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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2)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3)按预算和计划拨付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经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4)转账结算,不提现金。财政部门是资金分配部门,不直接使用现金,财政的出纳机关是国库。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也没有必要用以提取现金。

(5)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财政总预算会计只能在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银行不能透支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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