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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阳逮捕3男1女,以足浴养生为掩护,组织女子非法性交易!

2022-01-1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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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3日发布案件信息,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6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6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洛阳市洛龙区“金色年华”足浴会所内,以“养生项目”为名,组织多名“养生技师”以 “口交”等方式进行卖淫,获利后王某某与马某某“五五”分成。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期间担任“金色年华”足浴会所的经理,负责会所的各项日常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到“金色年华”足浴会所任主管,负责店内人员的管理。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3月份到“金色年华”足浴会所任客服务人员,负责向客人介绍足浴或“养生项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工资待遇均为底薪加提成。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减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减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减轻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减轻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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