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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卖淫团伙被起诉,主打多种养生套餐,严禁卖淫女提高价格!

2022-01-29 分类:养生资讯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共谋并承租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开办“**养生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准备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邀约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资入股分红。被告人王某某投资人民币6万元与黄某某等人合计投资70万元经营该卖淫会所。为逃避打击,王某某先后联系况某某、庹某某充当会所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况某某、庹某某不参与入股、经营管理和分配收益。后黄某某等人通过招聘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在会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黄某某、罗某某等人决定,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和排班,提供食宿和其他便利,统一购置卖淫活动所需用品,设计了不同的卖淫套餐名称和相应价格,对每名卖淫女规定以“快餐”298元、“全套”498元、“全套两次”798元、 “包夜”1000-1500元的统一卖淫形式和价格,由会所统一收费,每天根据账目与卖淫女结账分成,要求卖淫女不得擅自决定提高卖淫价格。聘请胡某某(另案处理)等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并将每日组织卖淫情况在会所电脑安装的“运行休闲拍档管理系统”内进行同步记录。期间,黄某某、罗某某负责管理会所营业账目,蒋某某(已判决)作为现场执行股东,负责现场管理,保证会所正常经营。被告人王某某及雷某某等股东通过“**养生会所股东微信群”等微信群参与会所运营管理和决策。

2017年5月,朱某某(已判决)经黄某某等股东的聘请成为**养生会所经理,负责现场管理、招聘并培训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编号、通过编号先后顺序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制作每日账目向股东汇报经营情况并向卖淫女、员工发放工资等。

2017年7月初,陈某甲(已判决)经黄某某等股东聘请专门负责为“**养生会所”招募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截止案发前,陈某甲通过网上“微友圈”、陌陌交友软件等方式招募编号为26号杨某某、88号陈某乙等5名卖淫女到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某在“**养生会所”安排88号卖淫女陈某乙为嫖客王某某提供性服务、安排26号卖淫女杨某某为嫖客吴某某提供性服务,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卖淫女3名、“**养生会所”账本1本、“运行休闲拍档管理系统”中会所营业记录、卖淫女编号流水牌等。从查扣的记账本和管理系统记录等反映,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7日,该会所先后共组织张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等共计10余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190余人次,共获得赃款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涪陵区MUSE酒吧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康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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