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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艾灸理疗却被烧伤 为治疗(杭州女子四处求医还丢了工作 抑郁症都加重了 理疗公司)

2023-04-29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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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滨法 记者 王艳颖

如今,健康理疗的“风”很大,网上的“安利帖子”一搜一大把,理疗的效果真的有这么神奇吗?杭州的齐女士对此有话要说:“别人有没有效果我不知道,我是被折磨得够呛。”

做艾灸却出了血

工作人员:正常现象,擦点药膏就好

齐女士长期失眠患有轻度忧郁症,平时总觉得压力很大,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看到了某健康品牌的理疗服务,说是能舒缓压力、放松身心、活络气血,这让齐女士很心动。按着网站上介绍的地址,齐女士来到了A公司线下的一家门店——B美容店,在店员的介绍下办理了一张消费卡。“我办了卡后,时不时会去做下理疗,我本想着活络气血,调节下机体功能,却不想被他们弄伤了……”齐女士回忆说,2018年10月23日那天,她在该美容院里做了一次艾灸,当时是一名叫郑红(化名)工作人员接待的她,可就在艾灸过程中,齐女士的手臂、背部突然感到一阵疼痛,她立马向郑红求助,郑红却告诉她:出血了。“发红、出血没关系的,这是艾炙后的正常现象。”郑红转头解释说,“你担心的话我给你抹点药膏好了。”就这样,齐女士外敷了一层烧伤药膏,随后离开了美容院。

被诊断为深三度烧伤

女子维权却被告知:找错人了

起初,齐女士并未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但一周后,身上的烧伤创面仍不见好转,齐女士不放心,前往杭州烧伤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齐女士系高温固体烫伤,烧伤程度达到深三度。为进行后续治疗,齐女士先后前往杭州烧伤医院、浙二医院、浙一医院就医。而为了修复愈合后的疤痕,齐女士更是辗转北京、上海求医。“因为这事,我时间、精力耗了太多,工作也做不下去了,抑郁症没得到缓解反而更严重了。”事后,齐女士找到A公司,她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店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如今自己饱受疼痛折磨,希望A公司能出来谈一谈赔偿的事,但双方不仅未能谈妥,还发生了争执。一怒之下,齐女士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A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本案出庭代理人张先生却提出,“给齐女士提供服务的是B美容店,与A公司无关,齐女士应找B美容店主张权利,她找错人了。”在哪里烧伤,就去哪里主张?齐女士对此有不同意见,她说:“明明去理疗店时,店长、服务员都自称是A公司员工,店内的服务商标也是A公司的,网上也说B美容院是A公司的门店之一,当初出事后,也是A公司员工来协商的,怎么到了法庭,却说与A公司无关了?”

法院: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

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当庭查询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为齐女士提供服务的美容院的地址,工商注册的店家的确是B美容店。对此,张先生解释说,“B美容店系加盟商,财务独立核算,虽然给齐女士服务的工作人员是A公司员工,但这仅仅是双方合作后的人员安排,齐女士要维权,就去找美容店。”按照张先生的说法,A公司与本案无关?齐女士是不是该撤诉,再重新去找B美容店维权?法庭上,法官继续追问张先生,“原告齐女士充值的消费卡,收款人是不是A公司?”张先生当即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收款人是谁。为了找到谁是收款人,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账户收款人不是别人,正是A公司的员工张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者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齐女士在店内消费时看到的“某某健康”商标标识,这正是A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宣传的品牌,其网站中也标明,B美容院系其在线门店。以上,足可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提供服务者就是A公司,消费者不可能在消费前还要去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经营地址的经营主体。“原告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且在收款人及服务提供者均为A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足可认定服务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和A公司之间的,因此,原告有权向A公司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解释说。最终,法院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缺陷,侵害了原告身体权、健康权,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为由,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齐女士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精神损害损失合计3.6万元,并应依齐女士要求,退回储蓄卡预收款余额1万余元。至于齐女士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编辑 徐秀丽

做艾灸理疗却被烧伤?为治疗 杭州女子四处求医还丢了工作 抑郁症都加重了 理疗公司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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