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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理疗被烧伤(事后维权该找谁)

2023-05-01 分类:养生资讯

网站上的“健康理疗”真的有在么神奇么,可能带来的不是“健康”而是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事人:美容店操作不当造成烧伤一个偶然的机会,小齐在网上看到了某健康品牌理疗服务,让生活压力巨大、长期失眠患有轻度忧郁症的她看到了希望,于是按网站介绍,去Y公司线下门店某美容店办理了消费卡。

2018年10月23日,小齐在接受艾灸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人员小红操作不当,导致她的手臂、背部等多处被烧伤。小齐感觉疼痛立即向服务员小红求助,“出血没关系的,这是艾炙后的正常现象”小红这样解释道,“你担心的话我给你抹点药膏好了。”于是,小红给小齐外敷了烧伤药膏。

起初,小齐未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但经过一周的时间,烧伤创面仍不见好转,小齐才前往杭州烧伤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系高温固体烫伤,烧伤程度达到深三度。为进行后续治疗,小齐先后到杭州烧伤医院、浙二医院、浙一医院就医。为了修复疤痕,更是先后求诊于北京上海的医院。烧伤程度极深,身体遭受伤害,辗转各地求医,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连工作也丢失了,长期的身心疲惫使得小齐的抑郁症日益严重。

公司:出事美容店与公司无关关于赔偿金额,小齐与Y公司发生争执,迟迟未能谈妥,小齐将Y公司诉至法院。

小齐认为,她在Y公司门店办理了消费卡后,就不时去接受理疗服务,本想活络气血,调节机体功能,却因店家操作不当被烫伤,为了疗伤,自己还丢了工作,终日饱受疼痛折磨,抑郁症加重,要求赔偿。

Y公司的员工,代理人张先生却提出,“给李女士提供服务的是H美容店,本案与Y公司无关,李女士应找H美容店主张权利。”

明明去理疗店时,店长、服务员都一直称是Y公司员工,店内的服务商标也是Y公司的,当初出事后,也一直是Y公司的员工和自己协商,怎么到了法庭,却冒出了个H美容店?

法官经当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发现为小齐提供服务的理疗店,工商注册的店家确是H美容店。

对此,张先生解释说,“H美容店系加盟商,财务独立核算,虽然给小齐服务的工作人员是Y公司员工,但这仅仅是Y公司和H美容店双方合作关系的安排,应该找注册经营的H美容店维权。”

法官追问张先生,“原告对消费卡充值,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的收款人是不是Y公司?”张先生当即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收款人是谁。

案情扑朔迷离,到底谁来承担责任?Y公司真的与本案无关?小齐是不是该撤诉,再重新去找H美容店?

为了查找这个收款人,法院向支付宝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却发现,这个收款人不是别人,竟然就是Y公司的员工张先生。

法院: Y公司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者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本案中,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时看到的为“脊立健康”之服务商标标识,而Y公司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传“脊立健康”之品牌,其主办的网站标明和家园店系其在线门店。以上,足可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提供服务者为Y公司,消费者不可能在消费前去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经营地址的经营主体。综上,原告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且在收款人及服务提供者为Y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足可认定服务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和Y公司之间。从侵权角度观察,为原告提供理疗服务的实际操作者为Y公司工作人员,此显系职务行为,相应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原告也有权向Y公司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缺陷,侵害原告身体权、健康权,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精神损害损失合计3.6万元,并应依原告之要求,退回储蓄卡预收款余额1万余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通讯员 | 滨法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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