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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有人喝酒出大事了 一人身亡(八人挨赔了)

2023-05-27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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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好友聚餐饮酒本是乐事,

可一旦喝醉,

就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

近日,广西玉林市容县浪水镇白饭村某小卖部里,9位外地打工回乡的同村好友,聚餐喝酒,诉说昨天的工作得失,畅谈未来人生理想。大家越喝越有“状态”,喝了本地白酒、支装白酒,还从小卖部买了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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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是酒界“瘾君子”,父亲眼中的“烂饮儿”,自然是喝多了。次日凌晨3时许,酒局散罢,各自回家。但是李某某已酒醉,走不了路,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当时一起喝酒的人,有人打电话通知了李某某的父亲,称李某某已酒醉让其留意李某某,随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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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八点,小卖部老板娘到铺面开门,见李某某睡在椅子上,叫又叫不醒,紧接着请来张某某帮忙叫醒。张某某到来一看,发现李某某已没有生命迹象。小卖部老板当即报警。

白饭村值班干部很快到了现场维持秩序,安抚家属;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事实证据,并通知了法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是酒醉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排除他杀。

事后,死者李某某的父母认为聚餐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他8名同饮者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但这8名同饮者认为李某某的父母要求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太高,且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浪水镇白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努力安抚死者家属,深入了解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参考 “广西普法网”等刊登的类似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阻、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等共9人聚餐喝酒至深夜,在李某某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其他8名同饮者虽然电话通知其父亲留意李某某已酒醉,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酒局散罢,各自回家,放任李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小卖部休息,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喝酒者的过错程度,最终,矛盾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其他8名同饮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47000元(壹拾肆万柒仟元)给李某某父母,同时承担李某某的丧葬费用;李某某父母收到款项后,不能以同种理由追究其他8名同饮者责任。

针对以上案例,提醒各位聚餐者,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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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联系家属、送医就诊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应该酌情承担责任。

来源:图文来自法在容县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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