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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

2023-06-17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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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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