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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23-06-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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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五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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