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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医保2022缴费标准

2023-06-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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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不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2年度国家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待遇衔接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参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停止相关基金划转

2022年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以及《关于完善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0号)规定的由补充医保基金向居民医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停止划转。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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