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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传销案宣判 撕破“传销外衣”(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五个特征)

2023-06-08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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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丁香回应称:不会删稿,欢迎来告。2019年1月2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传销是犯罪行为,这也都众所周知,但是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传销罪名,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征?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到底什么是传销犯罪?它都有哪些特点?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是什么?传销的人员认定问题?

1、不是所有的人员组织、分级计薪形式都是传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一下: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①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③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④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⑤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比如说可能很多人都会有的一个疑问: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直接招募销售员,由销售员上门直接找到最终端的消费者,从而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在传销组织中,产品只是一个幌子,而实际的收益来源,是金字塔拉人头形式的高额入门费;而在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2、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说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再比如说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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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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