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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被放出来又被刑拘(这次郭美美卖网红减肥药要被判多久)

2023-06-1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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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上海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周某某(女,26岁)、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30岁的郭某某被爆料就是犯开设赌场罪被判了5年的郭美美,2019年7月刚刑满释放,这次又进去了。

这些年微商大肆泛滥,其中减肥药、保健品就是一大门类,在缺乏监管的朋友圈中,存在着各种三无产品坑骗亲朋的情况,引人厌恶。看似管用,实则是超剂量超标,毒害了不少人。尽管他们被抓后,都会辩称自己无知,只知道管用,不知道这玩意有害,实在是不是故意的,求法官大人轻判。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去应付,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官的眼睛何其雪亮。

那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如何认定?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要旨:只要行为人知道或怀疑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非法违禁物质的,即使对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不确定,也可认定为间接放任故意。

一、案例摘要

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佳伟购得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且服用后对人体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减肥胶囊,并设计外包装、说明书等,自创“窈窕瘦”品牌,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销售并安排杨某、张某2发货,以每盒至少36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菲、令狐晋腾等人40000余盒窈窕瘦,销售金额140万余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菲明知“窈窕瘦”系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且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减肥胶囊,向被告人陈佳伟购进30000余盒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每盒至少38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美君和程某等人10000余盒,销售金额38万余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令狐晋腾明知“窈窕瘦”系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且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减肥胶囊,向被告人陈佳伟购进7000余盒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每盒4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美君6000余盒,销售金额27万余元。

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刘美君明知“窈窕瘦”减肥胶囊无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且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刘菲、令狐晋腾购进10000余盒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每盒至少7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孟宪英等人800余盒,销售金额56000余元。2017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美君家中查获17盒“窈窕瘦”。

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孟宪英明知“窈窕瘦”减肥胶囊无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且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刘美君购进800余盒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每盒至少7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明兰、刘某1等人360余盒,销售金额25000余元。

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李明兰明知“窈窕瘦”减肥胶囊无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且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孟宪英购进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每盒90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陆斌等人66盒,销售金额7000余元。

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陆斌明知“窈窕瘦”减肥胶囊系无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且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李明兰、刘某1购300余盒减肥胶囊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以180元的价格销售给沈某1等人52盒,销售金额9000余元。2017年7月16日,民警从沈某1处查获1盒“窈窕瘦”。

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从被告人刘美君和沈某1处查获的“窈窕瘦”胶囊中检出的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的非法添加物,认定“窈窕瘦”食品中非法添加有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物。

二、裁判理由

涉案查扣的“窈窕瘦”胶囊中,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的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的非法添加物,认定“窈窕瘦”食品中非法添加有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物。被告人陈佳伟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佳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陈佳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案例评析

1、只要行为人知道或怀疑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非法违禁物质的,即使对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不确定,也可认定为间接放任故意。

2、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一是涉案人员是否长期从事该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二是进货渠道是否正常,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二是行为人对有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卫生检验合格证等是否明知;三是行为人基于其知识经验、认知水平是否知道掺入食品的物质可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知道含有非法违禁物质;四、行为人推荐、销售的方式等。

3、在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当事人处人身罚和财产罚,并对当事人作出从业限制,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处罚到人”的要求。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广大消费者要学会分辨,人民群众的防范加之法律的治理,早晚让不法分子抱头鼠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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