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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少捕慎诉”理念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89期)

2023-06-2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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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经审查后,对涉案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了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与某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在无生产销售金莲花种子资质,且销售的金莲花种子在农业主管部门未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金莲花种子,该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为单位犯罪,在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周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和某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经调查了解,某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药业的全资子公司)系当地知名的民营企业,河北某某药业更是河北省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周某某和隋某某作为两个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全面运营工作,如追究其刑事责任,必然对企业的运营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十条措施》等相关规定,对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要“少捕慎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综合全案考虑,呼玛县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对周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和某某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此次听证会,检察长佟瑞波主持听证。

听证会上,呼玛县检察院承办人就案件诉讼过程、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公开说明,听证员认真听取了侦查人员、承办人的意见,就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听证员经过合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对周某某、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同时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举措,让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在案件中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会后,承办人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同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今后,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王靖尧

审核:赵 威

【来源: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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