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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工会经费手续费管理办法

2023-07-0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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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核销等制度,积极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工会经费事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已代收入库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专户存储,加强管理,委托、受托双方应按月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全年入库的工会经费要在12月31日前结清,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未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后,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分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委托代收2%工会经费的,要同时按比例下拨基层工会,不得截留和挪用委托代收2%工会筹备金的,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上缴外,剩余的部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后,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从当月起改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比例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并分成上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应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凭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提供或由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提供。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监督和处罚,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总工办发〔19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各级工会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银行予以扣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会经费代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在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收经费的工会组织或受托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

代征工会经费手续费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工会会费收缴及规范会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会:

为了规范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及使用,根据上级工会要求,依照《工会法》、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全局工会开展会计基础达标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工会会费收缴及使用办法,请各基层工会遵照执行。

一、会费交纳对象及收缴标准 “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各基层单位工会根据工资标准计算会员月度应缴会费标准,可按季度进行收缴。

二、基层会员费使用办法 基层单位工会收缴的会员费原则上由基层单位直接使用,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文艺、体育活动的各项费用。不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三、会费的财务管理 基层单位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支出过程中必须有正规单据,以便公司工会进行账务处理。各项收支应定期向会员进行公开。 收取会费时必须按每位会员的收取标准,收取金额,收费期间绘制表格,据实收取。

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各项活动,应有正规发票。根据集团公司会计达标要求,发票填列应按下面要求:“原始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所有单据上应由两人以上经办人及基层工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基层工会在报销节日工会活动经费时(五一、国庆及元旦春节),将会费收缴单及使用时的发票(三人签字)一并交公司工会财务,由公司工会财务核查会费收支情况,并据以入账。

公司工会财务将不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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