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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解释

2023-07-0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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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不分先后、分别处理。 适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审理与民事的审理互不影响。 民事部分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确认,依据民事证据能够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处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开进行。 此处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行为,其包括三个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 只要两个或几个法律行为的三个构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应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 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果(除了执行阶段)互不干涉,应当各自进行,以保证实现各自的诉讼目的。

2.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现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刑事审理结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3.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由人民法院确定该案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还是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有明显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即对于该类案件,主要实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即民事诉讼暂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或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4.

民事诉讼审结后才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诉讼非经审判监督程序的撤销依然有效,刑事诉讼另行单独开始。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解释

如果民事案件转让为刑事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行,相互独立,可分别作出处理。如果民事案件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应当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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