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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不诉的三种情形

2023-07-1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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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得不到起诉要求的,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第三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做出构罪不起诉。

有罪不诉的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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