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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丧葬费的标准

2023-07-2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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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签署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的,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补助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特困人员死亡后,3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5天内报告区民政局,并上交特困人员死亡的丧葬费发票(原件)。按照《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规定:“丧葬补助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据实限额报销,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经费”。区民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在核定特困人员死亡时间(月)后,续发12个月的救助供养金,作为特困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三、特困人员死亡后,不向区民政局报告,继续领取供养费的,一经查出,区民政局要全额追回违规骗取的救助供养金,不再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其死亡丧葬费用由所在的供养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困人员死亡后,不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且不提供丧葬发票(原件)的,区民政局不予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其死亡丧葬费用由所在的供养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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