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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融合业务明确了(官方解读互联网人身险管理规定)

2023-07-01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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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中保协邀请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进行了一场《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培训。

主要解答内容如下:

一、背景思路原则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业务消费投诉、举报激增,市场竞争失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本《通知》定位为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是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主体条件、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则。

今年2月实施的办法确立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上线即可全国经营的原则,有利于丰富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而对于消费者从网上买保险权益有没有得到与线下同等的保障、保险监管的力度跟不跟得上等问题,《通知》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适合性、上线产品的适当性以及渠道监管的适应性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原则方面,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问题;三是坚持简政放权;四是坚持一致性监管,对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在业务准入、产品定价、监管机制等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宣传销售、运营服务、检查处置等保持一致。

二、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

1、明确经营主体条件和能力要求

由于互联网上风险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防控难度大,在放宽分支机构监管的同时,《通知》要求符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的保险公司方可上线。还包括符合业务需要的技术能力、全流程在线的运营能力、以及符合消费者预期的便捷、高效的服务能力。

2、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专属管理

明确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护理险除外)、定期寿险、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十年期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3、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监管工具

主要解决跨区经营的格局下,互联网人身保险如何监管这个问题。

三、各方关注的问题

1、《通知》对消费者的影响

《通知》着力解决,一是丰富互联网人身保险供给,通过开放经营区域、引入更多的中小公司进入互联网渠道,丰富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互联网产品的选择。二是改善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管理和服务。三是重点解决消费者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问题。

Q1: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产品大多数都要停售吗?

A1:并不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产品明年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但备案的产品可从互联网渠道下架,通过线下渠道销售,就不必要停售。如公司将备案产品变更为互联网销售产品,也不存在停售相关情况。

Q2: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会普遍涨价吗?

A2:总体均衡,有待进一步观察。短期险方面,《通知》降低中小公司进入互联网渠道的门槛,有利于价格充分竞争和服务水平的提升;长险方面,目前市场业务量较小,引入稳健经营的公司、推动发展,其目的在于培育潜在市场。

Q3:过去买的产品会受影响吗?

A3:不会。消费者购买的长期险保单,权利是受到保障的。关于短期险产品,存量业务明年重新投保时应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

2、《通知》适用范围

保险公司向非特定人群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相关业务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也就是任何人拿到链接打开就可以投保的,需要按照本通知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符合通知条件和能力要求,相关产品需做回溯管理。

关于多渠道融合业务,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中介机构等应用移动设备等技术提高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且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不能借互联网渠道、互联网业务之名规避线下渠道监管制度,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渠道融合业务及政策适用。

①银保融合业务

典型的有手机银行投保、电子银行投保。这一类业务主要针对银行开卡、持卡客户,进行非公开互联网链接的投保销售,仅仅只是简化投保的工具,这类模式使用的是银保产品,需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其业务监管按照《办法》第五条要求适用,应符合《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规定,满足网点“1+3”、双录、长险占比等一系列监管要求。

②个险融合业务

典型的有保险公司自己开发的移动设备支持展业、指定的原创的销售软件支持展业,针对代理人所面对的客户,并非公开投保链接。这类业务要使用的是个险产品,需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营销人员不得跨区域销售,其业务按照《办法》第五条融合业务监管及代理人渠道监管规定,要按要求双录。

③电销融合业务

比较典型的模式就是保险机构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人身保险产品,通过一些链接简化宣传投保流程,政策适用应当符合使用电销产品、经营区域符合电销渠道的监管要求,同样按照《办法》第五条监管,需同时符合《办法》及电话销售渠道监管相关规定,不得跨区域经营。

Q:银行是否可以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A:可以开展,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银行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与银保渠道融合业务是不一样的,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监管。

Q:代理人可以宣传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么?

A:可以。按照《办法》,保险公司代理人可以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但需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并与个险融合业务在监管方面适用不同规则。

4、一些操作上的问题

Q: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独立核算有没有具体要求?

A: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定价实施独立核算。一方面要遵循定价回溯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在满足有效监管为前提下,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的权利。

Q:投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是否有明确标准?

A: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上线即可全国经营,以公司认为有利于服务保险客户为原则进行资源的分布和安排。

Q:无间断在线服务标准

A:互联网保险销售具有24小时不间断的特征,保险公司应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服务请求,但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自动答复、机器人答复等。

Q:预定附加费用率和中介费用率之间的关系?

A:预定附加费用率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来确定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定价回溯要求定期开展回溯工作,并针对费用类指标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一年及以下35%,一年及以上60%,平均25%是个定价费用率,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可能会超出,可能会结余,这个都是可以的。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费用项下是可以按照如实列支、合理分摊必要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关于如何列支,即将下发的回溯规则有明确,中介费用率跟预定费用率不一样,中介费用率实际支出是不应超过预定附加费用率的,体现了精细化定价、让利于消费者意图在里面。

Q:备案材料中增加合作机构引入的考虑?

A:保险公司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应建立全国性的服务网络,这个不是让小公司都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自设分支机构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或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作。备案需体现合作机构的名录,主要是确保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如果公司在经营中相关的网点有调整、有变化,也是可以的,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变更,只需要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向消费者和社会进行披露即可。

Q:如何执行登记披露的机制?

A: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完成经营登记,如果有可经营险种范围的调整,需及时公告。为了确保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品的业务范围和产品申请备案资格每年登记一次,并向社会披露。当期收到的处罚将体现在对次年业务经营范围和产品申请备案资格的影响上面。

Q:适应性评估的要求?

A: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于投保前进行适当性评估,适当性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否具有在线购买保险和享受相关服务的能力,有的连智能手机都用不了的老年人却在网上购买互联网的保险,为什么会要销售给他们呢?二是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需符合其风险保障需求,符合其支付能力。

Q:定价回溯机制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

A:近期银保监会将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工作的通知,回溯怎么开展、哪些指标回溯、怎么划定范围,会在这个通知里一一给予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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