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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法院:食品安全是底线

2023-07-04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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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女,1980年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2014年,赵某从非法渠道购进“虫草鹿鞭丸”等10种所谓的保健壮阳食品,在未取得保健食品销售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个人经营的青山区某保健品经销店内进行销售。同年12月3日,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管理检查的过程中,在赵某经营的经销店内扣押了“虫草鹿鞭丸”等十种保健壮阳食品。经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食品外包装上标示有保健食品的“卫食健字”文号,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查询无产品信息,系假冒保健食品。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及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属于非法添加了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赵某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性保健食品,并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性保健品非法添加了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依法宣判: 被告人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食品安全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充满期待。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最严格的执法标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彰显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本案例给那些潜在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是不容触碰的红线和底线,漠视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青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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