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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所私人教练离职引纠纷(年卡费课程费竟不能退)

2023-07-12 分类:养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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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年卡,缴纳了会费和课时费,私人教练突然离开,本该享有的服务课程一再被拖延。健身会所竟然回应“不继续缴费就中断课程”?经多次协商退费无果,当事人将该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8年8月13日,张女士与某健身会所签订健身服务合同。此后,张女士签订私人教练协议,由指定的私人教练提供计划课程。

2018年9月底,张女士的私教突然离开,健身会所也并未就此事对张女士进行说明。2018年11月,健身会所前台回复称联系不上该私人教练,并以此为由拖延时间。

张女士经多次询问,找到该健身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卢某,与其协商退款一事。卢某当即同意退还会员费和私教费。

2018年11月16日,张女士与卢某二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卢某愿意补偿5节私教课,若反悔或由他人代课应当立即退款;若有未完成课程,健身会所应当退还年卡会员费和剩余私教课程的费用。

然而之后张女士的课程仍然被以要求继续缴费等各种原因中断,且期间也被其他教练代课。

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第一,张女士与健身会所之间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私人教练协议以及卢某与张女士之间的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

第二,针对张女士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参加课程事实,双方产生争议。健身会所主张是由于张女士私人原因,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张女士年卡费和相应的课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实践中健身会所往往在以“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进行抗辩。根据司法实践的做法,针对“私人教练突然离开”的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

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以提供特定的个人服务为合同目的,且私教课程的质量与私教的专业水平和自身素质密切相关。

若不愿意接受更换其他教练,由于该服务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当事人可以基于此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作者:梁紫薇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原创丨本文系王贝贝律师团队「图文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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