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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管理条例

2023-08-0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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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敬业爱岗、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校长队伍,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长是指由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含中心学校常务副校长。学校副校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普通高级中学校长由教育局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局对校长管理实行选拔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第二章选拔聘任

第六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下同)选拔和聘任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校长除具备一般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二)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三)善于沟通,能有效调动教师、学生的积极性  

(四)勤政廉政,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激情向上。  

第八条新任校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应在学校中层正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二)小学须有大专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中学须有本科学历或中学一级教师职称  (三)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内部产生校长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组织聘任、任职谈话。交流任职和交流提拔的校长由教育局直接聘任。  (一)民主推荐。由教育局组织,所在学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与,填写校长民主推荐表,统计结果作为衡量校长群众基础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基础上,考察组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讨论决定。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教育局党组汇报,教育局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任免事项。  

(四)任前公示。教育局对拟任人选在夷陵教育网和教育局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含周六周日

 (五)组织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育局发文聘任。  (六)任职谈话。对即将任职的校长,由教育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进行任前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任期目标(办学思路、办学目标、工作措施等)和年度实施方案 ,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教育局批准后,与教育局局长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校长实行任期考核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受聘同一学校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校长要积极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培训提高  

第十三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提高培训。  

第十四条校长应积极总结 办学经验,教育局有计划 地安排校长参加高级研修。 第四章考勤审批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请病事假,按《宜昌市夷陵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外出实行报批制,乡镇(街道)中小学校长离校三天以内,向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报批,三天以上须向区教育局报批。乡镇(街道)教育总干事、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到宜昌市外三天以内的,须向区教育局分管局长报批,三天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区教育局对校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实施方案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考核形式主要为个人述职 、民主测评、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校长绩效工资发放、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校长可以续聘一届。  

第二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对涉及(四)、(五)、(六)、(七)条情形的,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其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情况的  

(二)自愿辞职被批准的  (三)拒不执行交流任职的  (四)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学校在重大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七)学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六章任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推行校长交流任职制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根据校长的任期考核情况可以继续任职的,必须交流任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乡镇范围内交流任职,由中心学校与乡镇党委拿出方案,报教育局同意后实施。跨乡镇交流任职由教育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逐步推行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学段之间校长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 

 第二十四条校长交流任职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第七章责任监督  

第二十五条校长选聘、任用工作在区教育局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调整交流、聘任期满、解聘和辞职后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校长离任审计由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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